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2017-02-02许志鹏陈惠滨
海峡法学 2017年4期
许志鹏 ,陈惠滨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许志鹏 ,陈惠滨
由于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实践中制度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确实具有区别于原告等当事人的独特属性,应当赋予其“公益诉讼人” 的特定称谓。同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目的在于节约诉讼资源,应当在特定情形下行使,非特定情形的无需履行诉前程序。相关立法制度设计应放在现行民诉法框架下作为专编规定,立法中应秉持融合原则、平等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
2017年6月28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立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但该项制度缺乏具体制度设计,实践中仍莫衷一是,难以形成共识。因此,针对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仍十分必要。
一、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独特属性与身份定位问题
“名不正则言不顺”,民事公益制度亦不例外,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问题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自然是公共利益代表,但在诉讼程序上处于何种地位,缺乏明确规定。由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区别于原告等当事人的独特属性,而正是由于这种独特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身份定位必然有别于原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