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法教义学分析*
2017-01-30徐战辉
山西青年 2017年1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徐战辉 胡 晶
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责任保险的法教义学分析*
徐战辉**胡 晶**
信阳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老人摔倒,扶不扶?”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普通百姓往往从朴素的道德观念入手,将之付诸于道德审判,但它还是一个法律评价的技术问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络旗舰店推出了网上销售的“扶老人险”,颇受年轻人的青睐。按照该险种保险条款的内容,涉及到保险法第65、66条的解释适用,本文以法教义学为视角,详细讨论了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基础关系,提出了责任保险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理念,准确界定了“扶老人险”的构造。
责任保险;法教义学;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扶老人险”新险种的推出和本文作者亲自购买该险种的真实案例开放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法教义学视野下,《保险法》第65、66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如何与“扶老人险”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请求权基础要件”的涵摄。在保险法的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中,如何为解决类似的“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现实问题探索一套相对客观的价值判断系统。
责任保险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要有三方法律主体,分别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者,三者之间互相负有权利义务。《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分别是第65条与第66条。首先,第65条作对责任保险的基本法律构造作出了一般规定,包括责任保险的法定定义以及责任保险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请求权和抗辩权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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