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习惯与商法独立性的本质
2017-01-27楼芝兰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楼芝兰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06
论我国商事习惯与商法独立性的本质
楼芝兰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浙江 杭州 310006
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受商法约束规范。商事习惯法最初来自中世纪的商人阶级,后逐渐发展为商法。新国际商事习惯法是现代商法的本质。商法独立性的根源来源于商事习惯,对商事习惯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国商事立法的推进。
商事习惯;商法;独立性
一、我国现代商事习惯与商法
(一)商法的重构
在商法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国际化是其必然走势,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那些观念陈旧的商法典已经不能适应需求,打破了原有商法典的“完美框架”。一方面,各国对商法典的修改频率高,例如《法国商法典》原有648条,经屡次废除修改后,仅保留了140条有效法文,而完全保留的法文不超过30条;《日本商法典》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已被修改了大约30次,更有一年修改不止一次的情况发生[1]。另一方面,新的商事单行法在不断出台,在原有商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补充。20世纪50年代,当时世界上公认的最先进的商法是《美国第一商法》,它标志着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象征着商人法在美国的复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商事习惯是法典的源头;(2)法典规则的建立不是凭空捏造,必须对商事习惯进行仔细研究,在此基础上确立的。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精细,各国之间的商事活动越来越活跃,这就迫使商事有一国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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