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法律思想刍议:法的本质、类型与利益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视角
2017-08-09佘文博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佘文博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庞德法律思想刍议:法的本质、类型与利益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视角
佘文博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十九世纪中叶,伴随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社会法学派”应运而生。时至二十世纪,集彼宗之大成者,非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莫属。庞德法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价值及立场方面殊为迥异,导致其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截然对立。然而,二者均为西方法律文化与法制传统的产物。故而,基于“问题意识”与“西方式的”学术研究传统,乃肇基“法的本质”、“法的类型”、“法与利益”等三个维度,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研究视角,从正、反两个方面刍议庞德法律思想。于今,面对社会各阶层民众之间的利益因“分配正义”的问题而分化加剧的现状,应参酌庞德所主张的通过蕴含“自由”与“秩序”两个因素的法律以达致社会控制的理念,用“法治”的方式调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防止全社会因某个阶层利益的固化而再次发生“撕裂”。
庞德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法的类型;法与利益
一、缘起
近世以降,产业革命,物质发舒,百年锐于千载。然而,由于经济制度欠缺公义,传统思潮竞于“自由”而枉顾“平等”,致使全民创造的物质财富多为“资本家”独享。对于千百万不掌握“生产资料”的普通民众而言,其生活日趋困蹙而沦为“无产阶级”。社会因之严重“撕裂”。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诞生,其指陈资本主义社会的流弊,号召全世界“无产者”用暴力的手段摧毁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继而建立一个再无“人剥削人”现象的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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