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罚研究
——以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与公共警告为例
2017-08-09姚琦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姚 琦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四川 成都 610000
声誉罚研究
——以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与公共警告为例
姚 琦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四川 成都 610000
传统声誉罚的形式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通报批评等,其法律效果都是减损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声誉度、造成精神申诫的作用,但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和行政行为从“干预性”到“新兴形式(包括协商化、非形式化、多样化等)的变化,社会生活中的新的现象需要依托旧有的行政法法律框架进行解释,譬如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与公共警告等,以赋予它们合理性的基础。
声誉罚;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公共警告;信用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它声誉罚属于申诫罚(有人称之为精神罚或声誉罚)(以下称“声誉罚”)的范畴。①《行政处罚法》的明文规定来看,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已经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通报批评”都含有惩戒精神性利益的效果,因此从惩罚的效果而言,应该包含在声誉罚之内。笔者在研究经济法的独立责任形式时,注意到有学者②提出了新型的责任类型,譬如信用减等责任(包括欠税公告、行政“黑名单”、公共警告等),这些理论上拟构的责任形式,如何恰当合理得通过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解释,从而得到法解释的合理性支持是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可以试从声誉罚的角度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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