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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冲突时紧急避险的正当性

2017-01-26商鼎鼎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法律出版社事由正当性

商鼎鼎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论生命冲突时紧急避险的正当性

商鼎鼎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在是否允许牺牲一个人生命来保全另一人的生命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立足紧急避险的性质、限度、理论支持,论证生命冲突时适用紧急避险的正当性。

生命冲突;紧急避险;性质

在危难关头是否可以牺牲他人生命以保全另一生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个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是否可以牺牲他人的生命?

一、二分说的理论支持

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的通行观点是紧急避险为违法阻却事由说,而德国刑法理论中,二分说是通说。二分说的一种观点认为在避险行为了保护较大的法益而选择损害较小时,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相同时,是责任阻却事由;另一种见解则认为,紧急避险原则上是违法阻却事由,当迫不得已时,只能以牺牲生命来保护生命、以伤害身体来保护身体时,是责任阻却事由。①也就是说,二分说认可在生命冲突时是可以适用紧急避险的,也就是认可避险对象的法益可以等于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

笔者认为,二分说具有单一的违法阻却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二分说可以区分生命权冲突情境下发生的紧急避险的案件情形,根据具体案情适用具体的法律性质,对不同的行为给予不同的责任认定,有利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对于罪责罚相适应的原则也可以更好的贯彻。

二、对生命权益的衡量

尽管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但这不必然得出在生命冲突场合是不可以对权益进行衡量的:在生命发生冲突时,尽管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但若将生命进行量化,那么两个生命还是比一个生命多的。那么,两个生命所代表的权益自然是多于一个生命所代表的权益的。在生命冲突时,权益比较是可行的。正如马荣春教授所说,“权益对等否定论”不认可生命冲突时权益是对等衡量的一个原因,是忽视了生命的显而易见的单元性或单位性。②

笔者认为,生命具有单元性,由于两个利益中必然要损失一个,甚至可能二者皆失,保留其中一个,在法律的“账簿”上,至少可以说是“收支平衡”。③同时,对于赋予生命权可衡量这一行为来说,并不会减损生命本身的价值。

三、无期待可能性

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都认为,在避险对象的法益等于受到保护的法益时,“不具备期待可能性”。④⑤所谓无期待可能性是从行为人意志自由的角度出发,指行为人的心理遭受了强大的压力,导致完全丧失了选择合法行为的自由与可能,考虑到法不强人所难的原则,不应对行为人予以谴责。⑥人性往往都是极度脆弱的,当人处于生命危险的时候,无论任何人,除了自保而无他法时,期待行为人舍生取义对于一般人根本做不到。

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不能仅仅通过暴力或重刑来发挥预防犯罪的功效,更需要的是要依靠尽可能的宽容和充满人道主义的光辉来获得公众的认同。

四、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当两个生命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无法寻求更低的社会损害来完成这一避险行为的,只能选择牺牲其中一个而保全另一个时,但如果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话,这是将英雄主义的价值选择捆缚人性的求生本能的做法,显然是过于“强人所难”,在生命的现实危险之前根本不可能得到所有人的一致遵守。⑦换句话说,绝大多数人出于求生的本能,在相同的处境下做出的行为也会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迫牺牲他人生命的人我们是不能去过分谴责或者惩罚的。如果这种行为最终是以犯罪处理的话,不仅是人之常情的违背,也无法实现刑法预防的目的,这是以超出常人的道德标准来作为是否适用刑罚的依据。⑧

紧急情况下,法律难以以“生命”的名义有效地保护处于危险之中的人,而当紧急消失后,却又以“生命”的平等来惩罚避险人,这才是法律的野蛮和不公。当法律无力保护一方生命或难以兼顾双方生命,平等根本无从谈起。在生命冲突时,肯定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才能真正发挥刑法之善的作用。

[ 注 释 ]

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206.

②马荣春,周建达.紧急避险权益对等肯定论[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3(4):69.

③[意]杜·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原理[M].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72.

④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462.

⑤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93.

⑥张明楷.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J].法学研究,2009(1):60.

⑦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96.

⑧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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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4-0258-01

商鼎鼎(1993-),女,汉族,江苏泰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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