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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14期
关键词:罪犯人权惩罚

苏 迪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0433



我国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

苏 迪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0433

监狱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不但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个关键方面。本文从监狱罪犯人权的概念入手,探讨了人权与监狱罪犯人权的内容与实质,并探讨了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相关问题。

人权;权利保障;惩治犯罪

人权即人生来应当享有的的权利。其基本含义是:每个人应当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我国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器之一,其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惩罚改造罪犯,防止其再犯罪,从而对公民起到保护作用。而对于监狱罪犯人权的概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犯罪人权专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所应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定罪量刑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犯罪人包括被判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一切罪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1]

一些学者在人权概念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2]而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且融各个时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而形成的人权理论。并指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是大多数人民的根本权利。[3]。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是特定时期的产物。但每个国家都应该遵循着类似自然法的普世价值,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完善自己国家的人权,最终以达到国家每个公民包括罪犯的权利都得以完善的保障。

我国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基本职能就是对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其宗旨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所谓惩罚,是我国监狱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通过依法剥夺罪犯自由或限制权益,而使其遭受一定痛苦和损失的活动。所谓改造,是我国监狱在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在惩罚管制的前提下,通过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手段,使罪犯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的一种活动。[4]从监狱的职能可以知道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监狱罪犯的人权保障,也应该从惩罚罪罚和改造罪犯出发。一切割裂监狱的基本职能而空谈罪犯人权保障的做法是脱离现实的,也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我国监狱罪犯的人保障的实质是一种受限制的人权保障,是一种因为罪犯犯罪,而被法律惩处的有限制的人权保障。其具体内容是由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这些法律规定的罪犯享有的权利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监狱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但监狱罪犯享有的权利也应以此为限,并以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前提。一些把公民享有的人权甚至是部分权利等同于罪犯所应享有的人权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如实践中死刑犯的生育权的争论,已婚犯人同居权的探讨,罪犯的婚姻权、罪犯的娱乐权的论述。这样的学术争论已经脱离了监狱的职能与监狱犯罪人权保障的范畴。把一些只有普通公民应该享有、却又不可能完全实际享有的权利,放入监狱人权保障的范畴之中。以借此抨击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这样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更有学者对监狱职能提出了乌托邦式的要求,如监狱不但要把罪犯改造成不再犯罪的“新人”,而且要解决罪犯改造期间的心理问题、罪犯家庭生活有困难的要提供必要帮助,罪犯出狱后还要解决其就业问题,以防止其再犯罪。这些观点当然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监狱罪犯权利保障的高要求和美好的愿望,但是这些观点是脱离社会实际的。预防犯罪、改造罪犯、控制犯罪、减少累犯从来都不是依靠一个国家机关来实现的,犯罪问题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个学科综合问题。各个国家机关通力合作才可能起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如果把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抛给监狱,进而把这些问题作为监狱人权保障的论据,这样的做法是不太妥当的。综上所述,我国监狱的罪犯的人权保障问题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基础下的,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制度下的,全方面、多层次、宽领域的对罪犯的人权保障。

[1]万益文.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特点及其发展演进[J].人权,2012(3):37.

[2]杨松材,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J].法学研究,2015(2):57.

[3]李龙,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11):89-90.

[4]贾洛川.中国特色监狱研究[M].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9.

D

A

2095-4379-(2017)14-0254-01

苏迪(1991-),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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