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与展望*
2017-01-24樊崇义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6期
关键词:制度
樊崇义
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一、筚路蓝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从古到今:中华历史上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
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孕育了充满智慧的法制文化,也出现了具有法律援助特征的法律服务。据学者考证,春秋时期郑国讼师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因其低廉的收费标准以及专为下层百姓服务的做法,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有关法律援助的最早实践。1参见郭烁、符尔加:《法律援助的故事——正义不容缺位》,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5—10页。但这仅仅是古代知识分子基于道义而自发提供的一种原始的民间慈善行为,不具备任何制度化的特征。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发端于北洋政府时代,尝试于民国政府时期。1914年北洋政府司法部发布了《核准指定辩护人办法令》,第一次较为完整地规定了指定辩护的实施目的与具体办法,迈开了在中国探索法律援助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南京国民政府以《公设辩护人条例》和《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实施办法》为依据,草创了一套由国家主导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和律师公会主导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相结合的法律援助体系,成为构建全面法律援助体系的有益尝试,但却囿于时代背景而没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也没有在制度层面形成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故仍属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阶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