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层犯罪论的中国命运
2017-01-24车浩
中国法律评论 2017年6期
车 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 (黑格尔语)本文也是如此。它是被努力把握在这数页文字中的它的时代。任何一个经历过晚近二十年的刑法学者,都会深切地感受到,这是一个刑法知识剧烈转型、“向死而生”的时代。它构成了学者及其作品无法摆脱的约束性条件。而犯罪论体系的变革,是这场知识转型中最引人注目的学术焦点。围绕着犯罪论体系展开的一系列争论,呈现出学术开放、学术自由与学术自主的多重意蕴,也构成了笔者写作的背景。本文旨在对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传播、争论和发展进行学术史考察,勾勒出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沟壑面貌,也由此映照出中国刑法学者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功不唐捐的艰难跋涉。
一、阶层犯罪论的引入与争鸣
中国近代刑法学发轫于清末法律改革。1902年清廷颁诏修法。1中国刑法学对外开放,以日为师,2学习形式包括:大规模翻译日本法典和著作,派员到日本学习和考察法制,聘请日本学者为修律顾问。近代刑法学由此发端。由于日本刑法学师承欧陆,效法日本的中国刑法学,自始便跻身大陆法系。3“正是通过民国时期刑法学家的引进、译介和发展大陆法系刑法制度和刑法学说,中国现代刑法学的体系才初步形成,并在许多刑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上)》,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新中国成立之后,大陆法系的法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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