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预算草案初审权探析
——以协商民主为视角
2017-01-13刘元贺
财政监督 2016年23期
●刘元贺
地方人大预算草案初审权探析
——以协商民主为视角
●刘元贺
创造共识而非制衡,是我国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价值遵循。显然,依靠西方的权力制衡理论,人大预算监督的制度变迁难以被全面认识。协商民主,由于以共识形成为归宿且被中西学界持续关注,因而成为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的分析框架。就人大预算监督实践而言,协商主要发生在预算草案初审环节,故预算草案初审权理应成为研究重点。依据协商民主分析框架对地方人大预算草案初审权进行分析可发现:它是一项被忽视却悄然成长的权力。
人大预算草案初审权 协商民主 预算法
一、引言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在现代治理体系中,公共预算不仅是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更是公民权利表达的重要依托。构建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预算体系,是上个世纪末期以来国家公共预算改革的目标所指。沿着集中统一与预算监督两条路径向预算国家推进,是我国现代公共预算体系构建的基本路线图。就预算监督而言,强化立法机关预算监督,不仅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也是完善我国人大制度的内在要求。
强化人大预算监督制度,需要在客观评价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不可否认,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要求相比,人大预算监督制度依然存在若干问题,但是,制度成长却是不争的事实,多数地方人大在预算监督方面取得了诸多本土创新,如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民主恳谈会、初审权强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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