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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总则》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2017-01-13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王利明

试论《民法总则》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王利明

《民法总则》第109条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做出规定,彰显了21世纪民法的时代精神,强化了人文关怀,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公民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水平。该条关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规定具有一般人格权的规范属性,体现了人格尊严平等保护的价值理念,具有承接和实施宪法的功能,明确了人格权保护的价值基础。该条也为未来民法典编纂指明了方向。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应当加强人格权立法,在民法典中构建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

民法总则;人格尊严;人格权;民法典编纂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该条首次从宏观层面对“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做了规定,在学理上被理解为一般人格权的基础。该规定宣示了人格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与根本价值,即尊重与保护个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这一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是中国现代民事立法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不仅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公民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水平,而且为我国后续的民法典编纂工程提供了基础性指引。

一、《民法总则》宣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彰显了21世纪民法的时代精神

人格尊严,是指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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