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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财险公司会计核算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2017-01-12吕庆元

中州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保险合同佣金

吕庆元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郑州 450009)

营改增财险公司会计核算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吕庆元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郑州 450009)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运行20多年的营业税税制告别历史舞台,增值税抵扣链进一步扩充完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拆出增值税税额,会计核算流程和财务信息系统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造。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及信息系统建设有专门的监管规定,保险业务核算流程和信息系统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本文对营改增后财险公司会计核算流程设计和信息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个人建议。

财险公司;会计核算;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属于社会公众性公司,其服务对象比较广,公司经营好坏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受到社会各层广泛关注和政府职能部门特别是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数据无缝对接、数据一致性的要求,加大了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及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增值税税制下保险公司销售、承保、理赔、开票、资产采购、费用结算等业务环节都要单独核算增值税,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改造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结合笔者对财产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改造的经验,对原保险业务的销售承包业务、理赔业务、手续费及费用结算业务,共保业务、再保业务等核算流程和相应的系统改造的关键点作简要说明。

一、原保险业务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一)保费收入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原保险合同确认收入的条件之一是:“原保险合同成立公司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预收保费(负债),保险责任开始日,将预收保费转入保费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可以看出,增值税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下面三个时间的较早者:①收到保费资金的时间;②保单约定的收款时间;③开具发票的时间。

会计上确认保费收入的时间与税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相同,下面分四种情况分别介绍。

1.先收取保费资金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大部分业务特别是车险,一般是先收取保费资金,后签发保单承担保险责任。收到保费资金时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需要核算销项税额。

业务系统需要将收到的保费资金拆分为“预收保费”和“销项税”两个项目。销项税=收取保费资金÷(1+6%)×6%,预收保费=收取保费资金-销项税,计算销项税时可能存在尾差,建议业务系统先计算销项税金额,再用收到的全部资金减去销项税,计算出预收保费金额。

对于一年期以上健康险、出口货运险等免税产品,收取的保费资金全部计入保费收入科目,增值税税额为零。对于车险和其他组合险保单,需要对组合险产品拆分到不同险种分别核算,分别计算销项税。在处理组合险增值税尾差时,建议先用总保费资金计算出总体的销项税额,再分别计算出各险种的销项税额,总体与各险种销项税额的差额,在一个险种上调整。

① 收取保费资金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 预收保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 预收保费转收入的分录

借: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2.先承担保险责任后收取保费资金的赊销业务

赊销业务,保险合同应约定应缴费日期,按约定缴费日期确认增值税。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应缴费日期,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期确认增值税。

①确认保费收入的分录

借: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②保险合同约定应缴费日期的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赊销业务,公司不能收到资金,并且可能需要垫付增值税及附加,对于资金比较紧缺的公司,应关注赊销业务对企业的现金流的影响。

3.原保险合同约定了分期收款的业务

分期收款业务,保险合同应约定每期应缴费日期和金额,并按约定缴费日期和金额分次确认增值税。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每期应缴费日期和金额的,在保险责任开始日一次全额确认增值税。建议保险公司对分期收款业务,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每期保费应缴费日期和金额,并且分期开具保险费发票,合理筹划增值税纳税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日,可以把各期保费全额计入保费收入,但尚未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期保费对应的增值税在“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在约定应缴费日期,将本期保费对应的增值税从“待转销项税额”转入“销项税额”科目。

① 确认保费收入的分录

借: 应收保费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贷: 保费收入

(各期应收之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② 保险合同约定应缴费日期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先开具发票后收取保费资金和承担保险责任的业务

既没有收取资金又没有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保单,财务上一般不做会计处理,但是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需核算缴纳增值税。保费打印发票后,需要将开票数据信息传送到核心业务系统,并产生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赔付支出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1.赔付支出包含的项目

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支出一般可以分为直接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项目。为了核算赔付的实际构成情况,财险公司应设“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代位追偿款”“损余物资折价”等五个二级科目。“间接理赔费用”纳入公司日常费用报销处理流程。

按现行税收制度,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实际执行时,各省税务局解释有较大差异,本文按车辆实物赔款增值税可以抵扣并且不视同销售处理。

2.直接赔款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缮制赔案时,该赔案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金额不能确定,所以在缮制赔案时,赔款金额以价税合计填写。支付赔款时,可能存在先支付赔款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景,也可能存在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赔款的情景。所以,收付系统支付赔款和赔款增值税抵扣要设计成两个相互独立的功能,并且没有优先顺序。

根据保监会的业务财务数据一致性要求,赔款增值税抵扣时,需要逐案抵扣,收付确认抵扣增值税时,需要录入赔案号等信息,抵扣后增值税信息需要同步到理赔系统,保证理赔系统、收付系统数据一致,理赔系统需记录赔款增值税抵扣金额和抵扣时间。

① 赔案核赔结案,计提赔款支付的分录

借: 赔款支出—直接赔付支出

(价税合计)

贷:应付赔付款—直接赔款

② 实际支付赔款资金时

借:应付赔付款—直接赔款

贷:银行存款

③ 实物赔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赔款支出—直接赔付支出

3.直接理赔费用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直接理赔费用和直接赔付支出收款对象、支付时间可能不同,拒赔案件直接理赔费用需要支付,所以理赔系统直接理赔费用和直接赔付支出应分别核赔、结案处理。直接理赔费用核赔时也无法准确确定增值税金额,缮制赔案时直接理赔费用按价税合计录入。

① 直接理赔费用核赔结案时

借: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

贷:应付赔款—直接理赔费用

② 实际支付直接理赔费用资金时

借:应付赔付款—直接理赔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③ 直接理赔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赔款支出—直接理赔费用

4.损余物资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处置损余物资是否缴纳增值税,税务局尚未明确规定,但目前比较统一的意见是: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对待,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① 取得损余物资时的分录

借:损余物资

贷: 赔款支出—损余物资折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② 处置损余物资时的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损余物资

③ 将待转销项税额计入销项税额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样处理比较复杂,可能对一笔损余物资处理,理赔上需要两次重开赔案,实际业务中,损余物资一般价值较小,可以在实际处置时,按实际处置的不含税收入冲减直接赔付支出,并同时计算缴纳销项税额。合并后的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赔款支出—损余物资折价

(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手续费及佣金是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的报酬,是保单获取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要跟单结算(支付手续费时,需要对应保单)。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扣税完税证明,也应该逐单确认进项税额。

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计算公式及确认时间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包括保费收入和增值税两部分,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时,应以不含税保费收入为计算基础。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含税保费收入×手续费率。如果是2016年5月之前签单的代理合同,需要按保费价税合计结算手续费,业务系统录入手续费比率=合同签订的手续率×(1+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行业内对手续费及佣金有两种处理方法:(一)在保单生成时计入当期损益;(二)在确认保费收入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并兼顾企业税收利益,本文采用第二种做法。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计提

确认保费收入的同时,应计提手续费及佣金,公司应设置“预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计提手续费及佣金时,建议按价税合计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能确定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手续费及佣金分录:

借: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价税合计)

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价税合计)

3.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系统改造建议

公司收到保费资金时,一般就需要结算手续费及佣金,对预收保费也可能需要结算手续费及佣金。根据配比原则,支付预收保费的手续费计入“预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确认保费收入时,再转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①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分录

借: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价税合计)

预付手续费及佣金

(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

② 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根据税务规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保险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可以每月汇总到税务局代开手续费发票,可凭代扣增值税完税证明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向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分录:

借: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价税合计)

预付手续费及佣金

(价税合计)

贷: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城建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等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理人

银行存款

4.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进项税额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取得可抵扣票据对应的保单,确认进项税,并冲销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将增值税抵扣金额和抵扣时间传送到核心业务系统。为了减少工作量,不能取得可抵扣票据对应的保单,手续费增值税不做处理。

如果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属于下面情形之一的,不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增值税。(1)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属于免税产品,(3)个人代理人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确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进项税额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四)保险费发票开具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1.开票系统开票信息需传送核心业务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开具发票时间,可能会影响公司纳税义务时间,所以开票信息需传送核心业务系统(发票代码、发票种类、发票金额、付款人名称、发票开具时间等信息传送核心业务系统)。对既没有收取资金又没有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保单,先开具发票的,产生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核心业务系统保单信息传送开票系统

为了减少手工开票工作量,核心业务系统保单信息应传送开票系统,比如保险单号、产品名称、保费金额、付款人名称、税号、地址及银行账号、代收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代收车船税金额合计等信息。

3.增值税发票应备注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空间较小,备注栏也只够一个车辆的代收车船税信息空间,对单位车队车辆,客户要求合并开具发票的,可以单独打印代收车船税清单。

4.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税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率应为零,税款金额也应该为零。对一个保单既有免税产品又有应税产品(如主险应税,附加险免税)的,需分别开具发票,免税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组合险产品(有免税部分和应税部分,但无法拆分),整个保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费用报销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1.增值税抵扣的税务规定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资产、服务采购支付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计入采购成本。但按照目前税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先比对后抵扣,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局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保险公司在免税产品、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2.费用报销核算流程设计建议

支付资产、服务采购款时,有两种选择:第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进行税务认证,认证通过后再支付资金;第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先支付资金,后进行税务认证。认证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计入“待认证增值税额”科目,发票认证通过后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不能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转入相关的采购成本。采用第一种方式,财务处理比较方便,不涉及税额调整,也有利于公司降低采购成本。但实际业务复杂多样,公司很难做到,还是建议公司采用第二种处理方法。

3.费用报销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增值税专用发票先支付资金,后进行税务认证。费用报销流程为:经办人提交报销单→审批→付款→发票认证→增值税确认。付款前的流程基本不变,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确认环节。

费用报销系统中每个报销项目,应列示报销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报销总金额三项,报销总金额=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报销单增加“是否不得抵扣”的标志。经办人在费用报销系统提交报销申请时,每个报销事项需要分别录入不含税金额、增值税额、报销总金额。对于属于不得抵扣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中“不得抵扣”的标志。

① 报销单审批、付款的分录

借: 业务及管理费

(“不含税金额”项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额”项目)

贷:银行存款

(“报销总金额”项目)

② 如果是不得抵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付款分录

借:业务及管理费

(“报销总金额”项目)

贷:银行存款

(“报销总金额”项目)

③ 费用报销系统应有单独的模块记录、归集所有包含“增值税额”项目的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将发票对应的报销单进行增值税确认通过,产生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④ 如果是不得抵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⑤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认证不通过,将发票对应的报销单“增值税额”改为零,并将报销单确认通过,产生的分录

借:业务及管理费

(“增值税额”项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报销单增值税额确认为零,需要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还原到报销单的对应费用项目。如果该报销单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项目,涉及到资产卡片原值的调整,还需要修改资产卡片原值。

4.合理选择供应商可以降低采购成本

资产、服务采购时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税额不计入采购成本。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支付的税额不得抵扣,全部计入采购成本。建议公司选择供应商时,同等情况下选择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公司应对目前供应商名单进行梳理,或者重新确定供应商名单。

二、共保业务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共保业务(又称“共同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在同一保险期限进行保险的业务形式。共保业务是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标的进行承保,分为主共保业务、从共保业务。本节只涉及主共保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系统改造建议,从共保业务参考原保险业务保费会计核算流程的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共保业务开具发票的规定》:(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主共保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录单时,应增加“全额开具发票”“净额开具发票”选项。开票的方式决定了主共保方的业务及核算流程。

为核算共保业务保费收付情况,建议公司设置“应收共保款—保费”“应付共保款—保费”“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等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代从共保方收取的保费和向从共保方支付的保费。

(一)主共保业务数据拆分

核心业务系统录单时,需要区分总保费收入、总销项税额,主方、各从方保费份额和主方、各从方销项税税额。

[例1]保单总收入1000万元,主方份额收入600万元(60%),从方份额收入400万元(40%);增值税主方份额36万元,从方份额24万元,销项税总金额60万元,该保单价税总计1060万元。业务数据传送财务时,应区分以下数据:

总保费收入1000万元,从方保费-400万元(用负数表示);

总销项税额60万元,从方销项税-24万元(用负数表示)。

(二)全额开具发票先确认保费收入后收款

采用共保形式承保业务,大多数是财产险、工程险等单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较大业务,保险合同一般是先起保,后收款。全额开具发票的业务,公司应按份额确认保费收入,按合同全部收入计算确认销项税。接上例。

①按合同约定确认保费收入的分录

借:应收共保款—保费

400

应收保费

6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6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共保业务

24

贷: 保费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应付共保款—保费(价税合计)

424

②如果是先开发票,保险合同后起保的,需要将开票系统增值税相关信息传送财务系统,财务系统产生的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③收取投保人全额保费资金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 应收共保款—保费

400

应收保费

6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60

(三)全额开具发票先收款后确认保费收入

先收取保费资金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共保方应在收取资金时按合同全部保费计算确认销项税,按收入份额计入预收保费(负债)。

①预收全额保费资金的分录

借: 银行存款

1060

贷: 应收共保款—保费

400

预收保费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60

②保险责任开始,将预收保费转入保费收入的分录

借: 预收保费

600

应收共保款—保费

4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共保业务

24

贷: 保费收入

600

应付共保款—保费

424

③向从共保方支付共保款时

借: 应付共保款—保费

424

贷:银行存款

424

④取得从共保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4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共保业务

24

一般保险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从共保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共保方一般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避免出现主共保方承担合同全部增值税的现象。

(四)净额开具发票业务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各共保方分别向客户开具发票,主共保方应按份额确认保费收入,承例1,按合同收入份额计算确认销项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600万元×6%=36万元。

①按合同约定确认保费收入的分录

借: 应收共保款—保费

400

应收保费

6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60

贷: 保费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应付共保款—保费

424

②如果是先开发票,保险合同后起保的,需要将开票系统增值税相关信息传送财务系统,财务系统产生的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3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

③主共保方收取全部保费资金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 应收共保款—保费

400

应收保费

6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60

④向从共保方支付共保款时的分录

借: 应付共保款—保费

424

贷:银行存款

424

⑤投保人分别向各共保方支付保费资金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636

应付共保款—保费

424

贷: 应收共保款—保费

400

应收保费

600

其他应收款—应收增值税

60

各共保方分别向客户开具发票,主共保方不涉及从共保方增值税的确认和抵扣。

三、再保险合同业务核算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改造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再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从政策可以得出,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境内再保险分入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由该再保险业务对应的原保险业务决定;境外的再保险分入业务免增值税。下面分再保险分入业务和再保险分出业务两种情况分别介绍。

(一)再保险分出业务

再保险分出业务与原保险业务增值税税收政策一致。也就是说,原保险业务免增值税,对应的再保险分出业务也免增值税;原保险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对应的再保险分出业务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再保险系统分出保费需要拆分出不含税分出保费、分出保费增值税、分出保费价税合计三个项目,分保摊回的手续费、赔款项目不变。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增值税项目分别乘以相应的分保比例,计算出不含税分出保费和分出保费的增值税,如果原保险合同增值税为零,计算出的分出保费增值税也为零。

[例2]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100万元,销项税6万元,保费价税合计106万元。分出比例10%,则不含税分出保费为10万元(100×10%),分出保费增值税0.6万元(6×10%),分出保费价税合计10.6万元。

① 再保险分出业务月度挂账账单分录

借: 分出保费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再保业务

0.60

贷:应付分保账款—分出保费

10.60

每月业务部门出具的再保挂账账单,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账单的分出保费增值税在“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为了区分共保业务、其他业务待认证进项税额,建议增设“再保业务”三级科目。

② 再保结算分录

借: 应付分保账款—分出保费

10.6

贷:银行存款

10.6

③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时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再保业务

0.6

先取得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算再保资金,这样结算对公司最有利。实际工作中,往往要求先支付资金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收付系统中增值税抵扣和再保资金结算设为两个独立的业务模块,可以先抵扣后支付,也可以先支付后抵扣。

④ 再保结算,再保接收人是境外机构,需代扣代缴税费的分录

借:应付分保账款—分出保费

10.6

贷: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0.6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城建税

0.042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0.018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0.012

银行存款

9.928

⑤ 公司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抵扣公司销项税时的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再保业务

0.6

⑥ 再保结算,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录

借:分出保费

0.6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再保业务

0.6

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还原成再保险系统的分出保费,需要还原到具体的保单。改环节再保系统改造比较大,如果暂时不能实现数据还原,可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设置“无法抵扣增值税”明细科目,用来核算再保业务不能抵扣的增值税。

(二)再保险分入业务

再保险系统分入业务应区分:境内免税业务、境内应税业务、境外免税业务、境外代扣税业务四种情况。如果是免税收入,分入的保费全部计入“分保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将分入保费对应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目前我国对境外分入的免增值税,但从国际上来看,分出国有可能不免税,并且要求分出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应税再保分入,如果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出单位可能代扣增值税及附加。

① 再保分入挂账账单分录(如果是免税,销项税额为零)

借: 应收分保账款—分入保费

贷: 分保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 再保分入业务结算时的分录

借: 银行存款

贷:应收分保账款—分入保费

③ 如果是境外分入业务,分出单位按规定需要代扣税时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分保费用

贷:应收分保账款—分入保费

境外分入业务代扣的增值税及附加,不能抵扣,建议将这部分代扣的税金及附加计入“分保费用”。业务上向境外机构签订再保险分入协议时,应该了解分出机构所在国家的分保税务政策,如果分出国对再保分出业务不免税,再保业务部门出具挂账账单时,将税费计入分保费用,避免采用结算时再将税费还原到分保账单的处理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 原保险合同[Z].2006-02-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 再保险合同[Z].2006-02-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Z].2016-12-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2016-03-23.

(责任编辑 刘成贺)

Reform Suggestion for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andInformation System after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a Value-added Tax.

LV Qing-yuan

(Answern Property Insuranc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Zhengzhou 450009,China)

Since May 1, 2016, a nationwide business tax paid VAT pilot has implemented, financial industry, life services etc are all included in the pilot sectors, and this is the end of business tax, which has been operated more than 20 years. The chain of VAT deduction get further expansion. VAT tax needs to be calculated specifically excluded in price, accounting process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system in each section of insurance business are also needed to make the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and reform. CIRC has special regulations for accounting processing platform and inform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of insurance company since insur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process and information system ha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In this paper, some personal advice is put forward to insurance company for accounting process design and information system retrofit scheme.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process; information system

2017-04-18

吕庆元(1982—),男,河南商丘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责任人,注册会计师。

10.13783/j.cnki.cn41-1275/g4.2017.03.009

F840.43

A

1008-3715(2017)03-00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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