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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夫茨伯里之德性观探微

2017-01-10彭孝光

关键词:道德情感德性公共利益

彭孝光

摘要:沙夫茨伯里的德性观包括两种不同层次的德性,一种德性是指人趋向于公共利益的情感,另一种德性则是指具有正确评判第一种德性的情感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两种德性的人才能真正称得上是一个有德性的人。而作为一种能够评判道德对象的“情感官能”又与理性密不可分,是一种既不同于知性,也不同于单纯感性的类似于审美判断力的一种能力。

关键词:德性;公共利益;道德情感;自然情感;道德判断

中图分类号:B561.2; B82-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6.0039

沙夫茨伯里第三代伯爵,安东尼·阿什雷·库伯(Anthony Ashley Coope),作为道德情感主义的创始者在西方哲学史和伦理学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其著作多以散文与随笔的形式呈现,要清晰把握字里行间微妙之处殊为不易。因而在历史上多以美学家和文学家为人们所熟知;相比之下,在通行哲学史著作中却不如霍布斯、洛克那样被注意。但他的思想对同时代及其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的欧洲知识界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他的诸多作品中,《论德性与价值》(An inquiry concerning virtue or merit)是鲜见的专门探讨德性问题的论著,其道德情感主义独特的德性观也在其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值得我们对之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善恶与德性的界定

要从根本上考察沙夫茨伯里的德性观,首先必须了解其对善的独特界定。相对于霍布斯而言,沙夫茨伯里是在整体与系统的视角下判断善恶。按照这种见解,任何物种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者,而是必然从属于一个大的系统中,并与其它物种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物种只有在它的存在符合于它之上的更大系统的目的与利益时,我们才能说这个生物是善的。这样,善就不是对某一个单独的个体的评判,而是个体与它所从属的系统的关系的表现。如果一个生物就其自身看起来是恶的,但却有益于整个系统,例如,“一个生物靠另一个生物的毁灭生存,一个东西从另一个东西的腐烂中产生” [1]149,那么这个生物自身的恶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恶。

在这种关系论的善恶标准之下,就必然会有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善恶区分。第一种意义上的善恶,即个别或者自我的善恶,这种善恶由于他仅只符合个体的利益与目的,它并不与个体之上的更大的系统有任何关系,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恶,只是不完全的、有缺陷的善恶;只有第二种意义的善恶,即以该个体是否合于它所在系统或他者的利益为标准而判定的善恶,才是真正的善恶。但如果这些个体对所在系统的目的没有任何意识的话,它们本身也不能被称之为善的生物或恶的生物。但与之相反,唯有那些能够对自身与自身所属之系统有明确意识的那些“有理智”的生物或“明白事理”的生物才能够称之为善的生物或恶的生物。所以沙夫茨伯里说:“在一种有理智的生物中,不因任何情感而行的事,在这生物的本性中既不能构成善,亦不能构成恶,只有当他与之存在某种关系的那个体系的善或恶,是推动他的某种激情或情感的直接对象时,这种生物才被认为是善的。”[1]149即是说,只有通过情感才能判断一个生物的善恶。

从这里可以看出,沙夫茨伯里对善恶概念有两种不同的使用,一种是从个体与其系统的关系上来说,这种善恶概念可以应用于一切自然系统中,不具备伦理学中的善恶的意义。而从这种广义的善恶中推出善恶的生物,则是专门针对有感情的生物而发。那么“善的生物只能是根据其自然的性情而是善的生物,或其情感的倾向主要和恰当地而非次要和偶然地朝向善同时回避恶的生物。”[1]152而恶的生物即是“缺乏裹挟他直接趋向善并回避恶的足够强大的正当情感的生物,或他被其他直接趋向恶而回避善的情感所裹挟”[1]152。在这种广义的具备善恶情感的生物中,除了人之外还有其他具有性情和情感倾向的生物;这种观点不同于一般人的常识,动物也可以根据其性情用善恶来加以描述。

沙夫茨伯里从最初的所有自然系统中无情感生物的善恶进入到有情感的生物的善恶,目的是要从中进一步引申出人的德性问题。沙夫茨伯里区分了这两者,他将前者定义为“只能接受明白事理的对象所推动的生物”,这种生物只能说是善或恶的,但不能说是有德性或无德性的;而将后者定义为“能够构造道德之善的理性对象的那些生物。”[1]158沙夫茨伯里认为:“在一种能够就事物形成普遍观念的生物中,不仅仅自我呈现于感官的那些外部存在是情感的对象,而且这些机能本身以及通过反省带入思想意识的怜悯、慈爱、感激以及与其相反的情感也都成为情感的对象。因此通过这样反省而来的感觉,就出现了另一种趋向这些情感本身的情感,这些情感已经被感觉到,现在又成为一种新的喜好或厌恶的理由。”[1]153唯有这第二阶的情感为人类所独有,亦即唯有人对自己的初始的倾向或性情有所反思,能够将之作为自己情感的对象与目的。那些本身作为怜悯、慈爱、感激的情感又再一次成为了情感的对象,那么这种情感就不是一种类似禀赋的善的性情,而是对这些性情的情感。作为洛克的学生,这里很容易看到沙夫茨伯里受洛克的影响,在洛克那里也有类似的“感觉观念”和”反省观念”区分。其中,“反省的观念”指的是人心又开始反省它自己在感觉观念上所发生的各种作用而得到的新观念。但与之不同的是,沙夫茨伯里注重的是“反省情感”。这种反省情感作为道德情感,构成了人的德性。

所以,“道德情感”不再是如“慷慨”、“仁慈”、“忠诚”之类的美德,而是对这些美德进行的评判和对之产生的好恶的情感。所以,沙夫茨伯里写道,“当一个生物能形成公共利益的观念,并获得对于道德善或道德恶的东西、值得赞扬或值得谴责的东西、正当的或错误的东西的思辨或科学时,仅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才称这个生物是可敬的或有德性的。”[1]155所以,尽管“一个生物是慷慨大度的、仁善的、忠诚的、富于同情心的,但如果他不能就自己所做的或看见别人所做的事情进行思考因而能够注意到可敬的或诚实的东西,并把可敬和诚实的观念或概念当做其情感的对象,那么,他就不具备可以称为可敬的那种品格,即善和美德,因为在这样而不是别的情况下,他能够通过正当、平等和善的情感或其相反情感产生正当的或错误的观念、一种情操或对所做的事情的判断。”[1]155

二、德性的丧失及其克服

作为对善的事物的喜爱与欣赏,这种情感成为了德性的一个标志,但这种德性却容易被败坏,即在是非观念上出现了差错,就会导致情感上出现偏差。这种情况在人类生活中并不鲜见。在这种道德情感的背后,理性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沙夫茨伯里认为“美德与德性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正当与不正当的知识,这就是意见之恶。理性之运用,足以确保这种情感的正当应用。”[1]157并认为“只有理性才构成正当的情感、自始至终统一和稳定的意愿与决心。”[1]159沙夫茨伯里伦理学注重“道德感情”,但并不拒斥理性的运用,并且,正是因为需要对美善的事物作出判断,才需要有理性的参与,只有理性首先能够作出判断,才会有因之而来的作为道德情感的德性产生。固然只有情感才能是道德行为的动机,但如果要保证这种情感不被败坏,就需要理性的保障。

沙夫茨伯里坚持人的“性善论”。也就是说只要是人都会具有这种道德情感,类似于对外在感觉事物的丑美的感受,对道德对象也会产生正当与不正当感。这种感受是一种“自然情感”,是每一个人都具有的,是“源自纯粹本性的东西”;与之相对的社会中的习惯与习俗,只能算作是“第二天性”[1]162。与之相反的人性本恶在沙夫茨伯利看来是不可想象的,“不可能假定这样的情形:一个纯粹明智的造物原本有如果恶劣的构成和如此不自然,从他接受可感对象考验的那一刻起,竟然就不曾有过针对自己同类的任何一种好的激情,也没有形成怜悯、爱护、仁慈或群居情感的任何一种理由。完全不可能设想,一个理性造物第一次接受理性对象的考验,并把公正、慷慨、感恩或其他德性的形象再次纳入思想时,竟然不会产生对这些德性的喜好或对其相反者的厌恶,而且发现他对展现在他面前的这一类品行当中任何一种都绝对冷漠。”[1]161沙夫茨伯里认为人性之善是显而易见的事实,无需更进一步的说明,这一点成为了他伦理学的一个原点。但这却使他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即,既然人性本善,那恶或者无德的行为是如何产生的呢?

为了说明无德现象的起源,他区分了下面所述的三种原因。

第一,剥夺了自然与适当的正当与不正当感,类似于身体上的残疾,很多人的感官遭到了损坏,使之无法对外界感觉对象产生感觉,同样,心灵的这种对善恶及正当与不正当的判断的感受能力也会被损坏,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冷漠和麻木不仁。这样的人完全不关心与道德有关的问题,也不会产生“与善或恶相关的任何道德行为中的高贵与卑贱感。”“没有对某种风范的喜好或厌恶,没有对道德美的任何东西的憎恨,无论是不自然的还是丑的。”[1]161也就是说,在道德领域,这样的人就像一个盲人一样,固然可以因为遵从社会习俗而行道德之事,但因为其行为的动机不是道德情感,所以这样的人仍不能称之为有德性的。尽管这样的人在生活中并不多见。但这种人可以排除在德性之外,或者从道德的规定性看来,并不属于人类。

第二,形成一种错误的道德感,这种对道德的败坏十分常见,沙夫茨伯里主要论述了社会习俗和宗教使人产生的道德感。道德感是天生的,但并非不可改变和被影响。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团体,在现在看来都有违背自然天性的习俗和伦理标准。长期生活在这种生活环境中的人会不知不觉地接受这些不自然的观念与标准,从而造成道德情感的败坏和扭曲。对那些本应该赞美与敬重的道德对象会产生厌恶与嫌弃的感情,而对那些残忍和邪恶之事反而会有欣赏和崇拜之情。这样的情况多发生于那些崇拜邪灵的宗教团体或较为落后于封闭的社会中以及作者本人可能没有经历过的政治意识形态对人思想与情感的控制。

第三,正确的道德感被相反的情感所阻碍。这类相反的情感主要指“某种趋向构想的私利的坚定沉稳和情感,要么是某种类似色欲或愤怒的突发的、强烈的和不可阻挡的激情。”[1]167即主要源自过度的自爱,即“一种对于自己的好处或私利更严密的专注,它一定会在不知不觉间减损对于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情感”[1]167 。这第三种情况倒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现象,即超出了一定界限的自私自利。

针对这三类有损于人的自然的“道德感情”的形成原因,沙夫茨伯里也提出了对这种减损和败坏的克服。首先是对好的宗教的信仰,这种宗教通过两个途径对信仰者可以产生对美好情感的向往。第一是这种宗教所宣扬的因果报应,并赋予神对信徒以奖惩的权力与能力。人们因惧怕而依照神的标准行事。第二是所崇拜的是一个全善而完满的对象。除了宗教的作用,还有政治法律的作用,即在一个公正开明和风俗淳厚的社会环境中,法律惩恶扬善,鼓励人们为善弃恶,使人们意识到做一个有德性的人是符合它们的利益的。这两类情况引入了幸福作为德性的保障,虽然不能符合德性的标准,但对败坏的道德情感的纠正却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如果幸福伴随着德性,那即使过于自爱的那些人也会逐渐为了幸福的结果而产生对德性本身的向往与热爱。这些在实践或应用层面的对道德情感的保障与护持立足于沙夫茨伯里另一个重要的基本观点,即“德福一致”,即认为那些有道德情感的人在行德性之事时,必然会伴随相应的快乐,反之,则会伴随痛苦。但不得不指出,在这一点上,沙夫茨伯里过于乐观了。伴随道德行为而来的幸福感需要教养而形成的共通感,而这在人类的任何时代并不普遍。

三、德性的职责

通过对德性的界定及德性缺失的克服。我们获得了关于作为一种道德判断力或感受力的德性概念。但仅仅具备了这种道德感还不能将一个人称之为有德性者,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追问:要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必须具备哪些相应的职责(obligation)①。沙夫茨伯里认为:“一个被造物必须使其所有爱好与情感、心灵与脾性的气质都适合于或符合于他的类或者他所从属于其中或构成其中一个部分的系统的善。不仅在涉及自身方面,并且在涉及社会与公众的方面都拥有良好的性情及正当和全备的情感。才能是正直和诚实的,也就是有德性的。”[1]180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在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情感分配,不可否认,每个物种从其自身的性状上讲,都是趋向于个人利益。如果要求一个有德性的人在其情感倾向上都趋向于普遍和公众的利益的话,势必会对个人的利益形成对抗与压抑。也就是说德性成为了个人幸福的反面。但沙夫茨伯里却认为,这是对德性的偏见,“对公共与自我之利害抱良好的态度,二者不仅不会相互矛盾,反而是不可分离的:道德上的正直或德性,必定会带来好处,道德上的恶必定会带来每个被造物伤害与坏处。”[1]183真正说来道德与幸福应当是一致的。

16世纪以来,研究外在事物的比例与分配的自然科学及其相互关系已经获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有关人的学科,尤其是有关人的情感和性情的科学却还没有被建立起来,探讨人的德性及其幸福的关系的科学的缺失使得人们长期误解人的德性的构成。究竟多大程度的非道德可以造成人的不幸,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标准,所以建立一种旨在研究德性与幸福关系的学科成为了必要。

一般人认为,只要是指向公众利益的情感,就是有德性的;反之,仅指向个人利益的就是无德的。但是沙夫茨伯里却认为,无论指向公众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情感,都必须有特定的尺度,有些过于强烈地指向他人及公共利益的情感,由于超出了合适的限度,反而会对公共利益有害,例如过于强烈的对子嗣的爱,就容易形成溺爱;对他人过度的怜悯,反而会阻碍对他人的救济与宽慰。最为典型的是过于炽烈的宗教情感会疏于世俗生活的责任与实际利益。与此相应,适当地自爱的感情有时不仅是合理的,反而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除了造物者自身自保的禀赋以维护自己整体的安全与持存外,由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对个人利益的忽视,也有损于公共利益,从而也是一种无德的表现。但每个物种、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又不一样,所以,究竟何种程度的趋向自身利益与趋向公共利益的情感是适度的要依每个物种的实际情况而定。从这里能够看到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中道”思想对近代以来德性观的影响,没有哪一种情感绝对地构成德性,而是要与该物种的天性及其系统相合适以及与该物种的其它情感保持某种比例的平衡。这种“公共情感过于炽热,个人情感过于淡漠”所造成的无德与不幸毕竟只是不常发生的情形,而“恶行更简明和更基本的一面才真正配得上所称的恶行。”[1]190他将这类恶行归纳为三种:一是公众情感太弱或缺乏;二是私人和自利的情感太强;三是非以上两种的非自然的感情。前两种情感从根本上说仍然是普通人常有的情感,只是在程度上偏离了德性应有的中道;但第三种情感却是自然情感的变异,他既不趋向于个人的私利,也不趋向公众的利益,是怪异与病态的情感。

四、余 论

通过对沙夫茨伯里“德性”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德性观由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在《论德性与价值》的第一部分,德性被界定为对道德对象的自然的情感,是类似于审美判断的道德判断力。这即是说,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具备我们通常所说的那些优良的道德品质,但只要他们没有对作为行为动机的情感有正确的评判,我们就不能把他们称为有德性者。这就是将德性归于道德感的第一种界定。

但在有关德性职责部分,沙夫茨伯里又将德性界定为一个造物并将自己全部情感都朝向他之所从属的系统;对于人来讲,如果这个人的情感趋向于公共的利益,那么这个人就能被称为有德性的。这是对德性的所作的第二种界定。第一种德性的对象是情感,第二种德性的对象是利益(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第一种德性是对第二种德性的情感。这两种明显的不同的德性观,究竟哪一种能够代表沙夫茨伯里真正的观点呢?对此,历来的学者都认为,第一种作为道德感的德性观才是沙夫茨伯里的独特的德性观,并依此认定沙夫茨伯里为道德情感主义者。麦金泰尔就认为沙夫茨伯里“把伦理学比作美学……专心描述我们对道德高尚行为反应的特征,而不是去说明为什么道德判断为我们这样行动而不是那样行动提供了理由……是站在行为品论者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2]221麦金泰尔所指出的正是其第一种德性观;但沙夫茨伯里德性观中的第二个部分却正好可以为当事人的立场提供道德依据。但我们根据第二部分对德性的论述发现这种德性其实就是其第一部分中的“善恶”在人世中的表现。如果“德性”只能用来描述人的话,那德性就只是人的“善”,即对公众的利益的情感。

很显然,一个人要配得上德性的称号,必须是兼备这两个部分所说的德性——既要具有趋向于公共利益的情感,又需要具备对这些情感正确地分辨与评判的能力。如果只具备其中任何一种那就都不能称之为有德性的,即是说,这两者中任何一种都只是德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两者有怎样的关系?有许多慷慨、仁慈、忠诚的人并不具备对自己及他人类似情感的评判能力;但具有这些对情感正确的评判能力及感受的人是否就必然会有趋向公众利益的情感呢?换言之,德性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否必然包含第二个必要条件呢?沙夫茨伯里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但根据其文本中隐含的观点,他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如果一个人不具备对公共利益的关切之情,他如何会对这种关切之情怀有欣赏和认同感呢?具有健全的道德情感是更高阶的要求,必然首先会具备那些指向公众利益的情感。因而,能够称之为德性的人必然只能是人群中那些极少数有着良好教养,具备健全理性,并善于反思和研究的人。那些缺乏教养的人,尽管具备对公众利益的情感,但“日用而不知”,在较为复杂的道德对象面前也有可能丧失判断,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做出无德的行为。所以,人们归之于沙夫茨伯里德性论的道德情感,就是能够具有对道德情感对象正确的情感。因为这种指向情感的二阶情感已经包含了指向公共利益的情感②。所以,麦金泰尔的评论就没有注意这二者的包含关系。

最后且最为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如何看待这种类似于美学鉴赏的“道德感”及其来源。很显然,这种道德感并不属于知性,一个拥有知性能力的人不必然是一个有德性的人;且道德感也与意志无关,并不指向人的欲求能力。而是与道德对象拉开了距离的类似“审美”的一类自发性情感。但这种“审美”的对象不是自然界或艺术品,而是作为道德对象的人的行为及其动机。但是这种直接的非中介的感情,也并非原始单纯的人的情感,沙夫茨伯里也强调理性在其中的作用,即“道德感”是一个复合物,除了有对对象的喜爱之外,还需要有对对象的分辨。只是这种分辨的能力已经类似于一种本能的道德直观,无需理智的分析与证明。从这种“道德感”的来源上看,趋向公共利益的情感,作为“自然情感”是每个人天生具备的。因此,不仅“道德感”本身成为了无法解释其本质的现象而导向神秘主义,而且,由于将之当成每个人天生所具有的禀赋,而将道德问题引向了经验科学。所以,沙夫茨伯里对“道德感”的描述也始终止于经验的层次,而无法深入到背后的根据中去,这也是当时强调“常识”(common sense)、理智直观的观点都具备的特征。尽管如此,沙夫茨伯里的德行观却展现了人类道德经验中独特的现象,尤其将道德与审美的关系问题凸显了出来③,为此类问题的深入与发展提供了起点。

注释:

①此词在文本中意为成为德性者必须具备,必不可少者。兼顾词的本义,姑译为“职责”(李斯中译本意为“义务”),这在沙夫茨伯里德性观中为两个要点之一,却常被忽视。

②尽管在伦理学的理论上这一点似乎是成立的,但实际上人在具体处境中的行为却是复杂的,行为的动机除了理性与情感之外,尚有许多非理性、难以察知的幽微之处。所以道德行为中的“叶公好龙”现象也并不鲜见,但这又是社会学和心理学的领域了。

③这个沙夫茨伯里开启却未予以深究的道德与审美的关系问题,是后来伦理学及美学重要的议题,但这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笔者将另文撰述。

[参考文献]

[1]沙夫茨伯里.人、风俗、意见与时代之特征[M].李斯,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麦金泰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Anthony Ashley-Coope, 3rd Earl of Shaftesbury.Characteristics of Men,Manners,Opinions,Times[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戴 晖.近代西方的绅士和淑女[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5):43-47.

(责任编辑 文 格)

Abstract:Earl of Shaftesburys virtue theory presents two different levels of virtues. The first one shows that people have affection toward public interest; the second presents the emotional ability to judge the first virtue correctly. Only one who has maintained these two virtues can be named a person with virtue. While the “emotional function” which can judge a virtue person is inseparable with reason. So it is a kind of ability similar to aesthetic judgment, different from understanding and mere sensibility.

Key words:virtue; public goods; moral sense; nature sense; mor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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