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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初探

2017-01-10曹志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汉英翻译目的论

曹志建

摘要:翻译研究中的目的论学说所提出的观点,与中国资深外宣翻译工作者总结出来的经验是不谋而合的,对于中国外宣翻译工作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本文以目的论问理论为依据并结合平行文本对国内法院网英文版中存在的若干翻译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工作中,应根据翻译目的和预期读者的需求选择翻译材料,对原文材料中的信息进行必要翻译前处理,选择合适的翻译策略,依据读者所在文化中的规范对译文进行调整,确保译文的可读性,从而达到预期的翻译目的,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关键词:中国法律;网络外宣;汉英翻译;目的论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15

一、引言

作为文明社会的基础以及市场经济和公平贸易的保障,法律和司法体系在当今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三十多年来,中国大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今天,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和活跃的角色。中国的快速发展和进步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并力求了解中国的方方面面,包括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内。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员和物质交往的发展,中国的司法机关也意识到国际司法交流以及对外宣传的重要性,并将司法领域对外宣传工作的意义提升到了维护国家司法形象和促进国家发展进步的高度[1];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了中国对外宣传工作便捷高效的渠道[2-3]。因此,中国的国内部分司法机关、全国人大等国家机关官方网站纷纷开设了外文版,使用英文等语言向国际社会宣传介绍中国的司法制度。

然而,就是在这样有需求、有动机和有媒介的有利条件下,中国司法机关的网络外宣工作却并不成功,突出表现为译文质量不佳,译文所依据的原文选择不当,从而使中国司法机关的网络外宣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表现为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制度所抱有的强烈负面印象,诸如中国根本没有法律可言;中国的律师人数很少,且专业水准不高;中国大陆的法官人数很少,法律职业素养不佳;由于长期的人治传统,中国人遇到纠纷不愿意走法律途径,因而法律在中国并没有什么意义;为了阻拦民众走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中国的立法机关故意将法律制定得晦涩难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4]。

有鉴于此,本文将以翻译研究中的目的论(the Skopos Theory)为指导,对中国司法机关网络外宣翻译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的策略。

二、研究对象与指导理论

(一)研究对象

本文以中国司法机关网络外宣翻译为研究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院网的英文网站(网址:http://en.chinacourt.org/,以下简称“法院网英文版”)为研究素材来源。外宣翻译是翻译的一种特殊形式。外宣翻译的定义有多种,目前最为权威、采用范围最广的定义将外宣翻译定义为“以完成那些对外宣传材料的翻译任务为基本内容的翻译实践活动的总称。在中国,外宣翻译的主要任务是将中文译成英文,或者是其他外文,向世界传播来自中国的声音……在遵循翻译的共性原则的前提下,外宣翻译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外宣翻译包罗万象,几乎涵盖所有的翻译活动,包括各行各业、各级部门从事对外宣传有关的翻译活动,即人们常说的‘大外宣的翻译概念。狭义的外宣翻译包括各种媒体报道、政府文件公告、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介绍、公示语、信息资料等实用文体的翻译。”[5]

具体到本文,中国司法机关网络外宣翻译则是指中国司法机关为了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司法制度而采用英语等外语介绍中国司法制度的交际活动。本文中的“网络外宣”采用的是“网络大外宣”的概念,即网络外宣工作不是由专门的外宣网站垄断的;相反地,任何一家国内网站,包括机关团体等的网站,都有可能承担对外宣传的作用[2]。而选择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的英文网站作为研究素材来源是因为截止本文定稿之时,该网站为中国全国法院的门户网站英文版。

(二)指导理论

本论文以德国功能学派的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为指导理论。目的论(Skopos Theory)的核心是目的准则,即“任何翻译行为都是由翻译的目的决定的”[6]29。按照目的论的观点,翻译是在原文基础上进行的文本处理过程;与此前许多翻译学派的观点不同,原文的地位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相反,译者可以从翻译目的出发,判定原文中哪些内容可以保留,哪些内容则需要调整、改写乃至于删除,如此一来,“原文仅仅是译者使用的多个“信息来源”(offer of information)的一种”[6]25。

英国学者苏珊·巴斯奈特(Susan Bassnett)和埃斯佩兰萨·别尔萨(Esperana Bielsa)则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目的论对新闻翻译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7]8,明确提出在新闻翻译中,译者必须采取绝对归化的策略[7]10,充分考虑到源语文化和目的语文化的区别,根据特定目标受众的特点和需要对源语文本进行改造,确保译文文本符合目标受众所在地区的新闻语言规范,并详细列举了译者对原文文本要进行的五种改造:更改标题和导语、删除不必要信息、增加重要的背景知识、改变段落顺序[7]64,84。

这种将原文请下神坛,不再将原文奉为圭臬、亦步亦趋的翻译理念,与中国资深外宣工作者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外宣翻译指导原则——例如外宣翻译的“三贴近原则”,即“贴近中国发展的实际,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贴近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8]“内外有别”[9]“建立认同”[10]等原则——是不谋而合、完全一致的。将这三者结合,可以得出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应遵循的原则:在明确译文的预期目的和预期读者的前提下,选用归化的翻译策略,确保译文符合目的语文化的规则。

三、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存在的问题

以目的论以及巴斯内奈特据此提出的观点,并结合中国资深对外宣传工作者所总结的经验,可以发现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在翻译内容选择方面严重忽视预期读者的信息需求;第二,在翻译操作上存在功能、文化和语言三个方面的严重错误。本部分将结合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网站英文版、新加坡最高法院网站英文版以及英国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站上选择的平行文本探讨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读者信息需求

“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是中国外宣翻译“三贴近原则”之一,通俗讲就是“翻译什么”的问题,但是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的实践,却恰恰严重违反了这一原则。

可以想见,读者访问某一法院的网站,最想了解的应该是该法院的概况,包括功能、职责、人员组成、机构设置、章程规则和联系信息等,并查询公开的司法文件,包括判决书、判例精选等,这一点可以从美国最高法院和香港终审法院的网站设计上得到印证。但是国内司法机关官方网站英文版在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上却严重地忽视了预期读者的需求。

首先,主页页面设计不合理。国内部分司法机关院长、副院长以及大法官的照片占据了页面的大部分空间,而关于前述预期读者最有可能关注的信息的链接却被放到非常不显眼的位置,且字体太小,颜色不醒目;更有甚者,该网站栏目分类不合逻辑,令读者无所适从。在该网站主页上共有六个栏目,分别是Judicial News(司法新闻),Grand Justices(大法官),Judicial System(司法体系), Laws and Regulations(法律法规), PRC Laws(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Focus News(焦点新闻),分类极为混乱,例如,Judicial News 和 Focus News,前者强调新闻的内容,后者强调新闻的重要性,分类逻辑矛盾;从逻辑上讲PRC Laws(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该是Laws and Regulations(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但是经点击查看,这两个栏目下均是中国部分法律法规的英文译文,没有实质区别。大法官作为职务,其实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没有必要作为单独的一个栏目。

其次,内容选择不合理。网站各个子栏目下的内容中,与预期读者需要的信息有关的内容不多。例如,Judicial System(司法体系)一栏下共九条内容,只有一条是关于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的,其他八条与中国的司法体系并无直接联系:其中五条是五部中国法律的英文译文,分别是宪法、国家赔偿法、仲裁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完全应当归入Laws and Regulations(法律法规)或 PRC Laws(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栏目之下,剩余三条则分别是介绍中国检察院体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至于预期读者想要了解的关于中国法院的组成、运作规则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一概没有。其他五个栏目也基本如此。

与设计合理、信息丰富且包含互动方式的美国最高法院网站和香港终审法院网站相比,中国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的英文网站的设计是令人迷惑、无所适从的,读者很难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其宣传效果可想而知。

(二)翻译失误层出不穷

根据目的论,翻译失误(translation error)是指“如果翻译的目的是实现某种服务于译文预期读者的功能,那么任何妨碍实现该翻译目的的翻译方法(或结果)就是翻译失误。”[6]74换而言之,判定翻译失误的标准是译文是否符合翻译目的。据此,Nord将翻译失误分为四类:功能性翻译失误、文化性翻译失误和语言性翻译失误以及文本特有的翻译失误,其中前三类错误在中国国内法院网英文版中非常多见。

1.功能性翻译失误

按照目的论的观点,原文只是译文的一个信息来源,“译者不可能像原文作者那样提供同样数量或同样性质的信息”[6]35,因此,译者必须根据预期读者的特点和需求,对原文信息进行处理,或增、或减、或进行组合[7]64,84。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就会干扰预期读者获得信息,从而妨碍译文实现预期的目的。

以“大法官简介”的翻译为例:

“万鄂湘,男,1956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公安人。国内部分司法机关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对应的译文如下:

“Wan Exiang, Male, born in May 1956, ethnic Han,native of Gong An, Hubei Province,Vic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RC , Member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and Grand Justice of the second rank.”

虽然译文“忠实”地传达了原文中的信息,但是对比香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四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网站上平行文本,可以发现原文和译文所提供的信息是远远不够的。前述四个网站上的平行文本无一例外地将重点放在了大法官的教育背景、在司法界的工作经历和主要成就上,用较短的篇幅向平行文本读者传递了大量的信息:大法官们均为名校出身,法学造诣深厚,在司法界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司法界具备崇高威望,从而藉此向读者暗示了最高法院的权威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述译文仅包含了大法官的个人信息以及现任职务,而对于该职务所要求的教育背景、职业素养和操守等只字未提,从而未能向译文预期读者提供完整的信息,未能达到翻译的目的。

又如,国内法院网英文版Judicial News(司法新闻)栏目有这样一条新闻:

Rongchang Cup Writing Competition Awards Ceremony held in Chongqin

Beijing,Dec.3 (Chinacourt.org) 2010 Rongchang Cup Writing Competition Awards Ceremony held in Chongqin,Thursday, December 2, 2010. The writing competition was sponsored byPeoples Court Daily, Chinacourt.org and Rongchang Peoples Court. Jing Hanchao,Vic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ttended the awards ceremony and made an important speech.

姑且不说这条不足六十单词的新闻中存在大量的排版和拼写方面的低级错误,即便是排除所有拼写错误,这条新闻依然会令预期读者产生一连串疑问:

(1)司法机关的网站为什么要刊登文学写作比赛的新闻?

(2)“荣昌杯写作比赛”(Rongchang Cup Writing Competition)究竟是什么?例如,其主题、参赛者、获奖者、获奖作品、评选规则到底是什么?

(3)Chongqin是哪里?在中国的什么地方?

(4)Peoples Court Daily, Chinacourt.org 和Rongchang Peoples Court到底是什么机构?为什么要举办本次写作比赛?

(5)国内部分司法机关(Supreme Peoples Court)是什么机构?

(6)Jing Hanchao在颁奖仪式上所做讲话是什么内容?

没有对上述关键信息,该条新闻译文只能让预期读者心生“如坠五里云雾”之慨,还谈什么实现“介绍中国、增进对中国的了解和维护中国形象”的宣传目的呢?

2.文化性翻译失误

文化性翻译失误(cultural translation errors)是一种具体层次上的功能性翻译失误。Vermeer将文化定义为:“某一社会的个体成员为了与其他所有成员相同或相异所必须熟知的一整套规范和惯例。”[6]33因此,在中国网络法律外宣中,译者必须高度重视译文预期读者的司法文化与中国司法文化的差异之处,并在翻译过程中做必要的处理。

例如,在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网站“大法官简介”栏目中,汉语原文往往突出其中共党员,甚至于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这一点在该网站的英文版中被“忠实”地翻译成了英文。殊不知,这一信息不仅与预期读者所处的、标榜“司法独立”“司法非党派化”的司法文化不符,并且也与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网站英文版中关于“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最高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it independently exercises the highest judicial right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without any interruption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social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的说法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从而导致预期读者质疑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外,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网站英文版中的“Judicial News”(司法新闻)栏目,不符合预期读者文化中的新闻规范。英语国家新闻规范倡导新闻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中立性”,强调新闻价值(“Newsworthiness”)[7]225,在行文上往往采用倒金字塔结构,即按照事实的重要性程度或受众关心程度依次递减的次序,先主后次地安排新闻中各项事实内容,并配有简明扼、信息量大的标题。不幸的是,该栏目中的新闻往往与上述预期受众新闻规范背道而驰:

首先,在“新闻价值”的标准方面,重视报道领导的活动,但是对法院的业务工作报道偏少。和香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最高法院或终审法院的网站不同,国内法院网英文版“Judicial News”栏目中基本上没有关于具体案件审判的报道,也没有像前者那样定期发布案件摘要、司法解释等内容。

其次,“Judicial News”栏目中的新闻报道严重不符合英语国家新闻规范,其标题往往语焉不详,其新闻报道正文绝大多数仅有一段,且结构上不符合预期读者所习见的倒金字塔结构。如下例:

Wang Shengjun visited the Republic of Korea

Beijing,Nov.15 (Chinacourt.org) At the invitation of Chief Justice Lee Yong-hun of Supreme Court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ROK), Chief Justice Wang Shengjun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paid a visit to the Republic of Korea from November 7–12, 2010. The two sides held discussions on China-ROK relations and other issues of judicial cooperation.

该新闻的标题系根据汉语新闻原文题目——王胜俊率团出访韩国——直译而来。该新闻报道发表在2010年11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11]。《人民法院报》的读者多数为司法界人士,因而可以合理预期他们知道王胜俊大法官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部分司法机关院长,但是相形之下,译文的预期读者则多数对中国司法体系知之甚少,很难预期他们准确地知道这一点,因此在翻译的时候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将标题译文调整为“Supreme Court Head Visits ROK”,藉此将对中文读者而言不言自明、对于译文读者而言却不甚了了的信息补充出来,并符合预期读者文化中的新闻规范。

此外,该新闻报道的中文原文共计1700字左右,详细报道了王胜俊院长访问韩国的背景以及所取得的成果,但是该新闻的译文却只有寥寥的56个英文单词,仅仅报道了该次访问的时间、目的地等最基本的信息,对于最具有新闻价值的内容,例如访问期间中韩双方所达成的协议等却只字未提。实际上,这个译文仅仅相当于一篇英文新闻报道的导语,根本未能充分传达原文中的信息,只会令译文读者只知其一未知其二,从而无法实现预期的翻译目的。

更令人惊讶的是,“司法新闻”一栏中的所有新闻译文几乎与上文例子如出一辙,几乎都是由一个晦涩难懂的标题、一幅图片和新闻正文构成,而且新闻正文也仅有一段或两段,对于新闻事件本身的报道均语焉不详。

3.语言性翻译失误

语言性翻译失误则是译文中违背目的语语言规范的现象。中国国内法院网英文版中存在大量的语言性翻译失误,包括拼写错误、书写格式不规范和语法错误等,如下文中带有下划线的部分:

Rongchang Cup Writing Competition Awards Ceremony held in Chongqin

Beijing,Dec.3 (Chinacourt.org) 2010 Rongchang Cup Writing Competition Awards Ceremony held in Chongqin,Thursday, December 2, 2010. The writing competition was sponsored by Peoples Court Daily, Chinacourt.org and Rongchang Peoples Court. Jing Hanchao,Vic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ttended the awards ceremony and made an important speech.

上文之中“Chongqin”应是Chongqing(重庆)之误;而held此处应该被动语态,前面少了was;而第二和第四个下划线处的错误属于排版错误,前者是逗号后没有空格,后者则是由于Vice president (副院长)作为正式头衔,应该分别大写vice和president的首字母。不到六十单词的一篇译文,就至少存在四处语言错误,这不能不令人触目惊心。但是,笔者通过阅读“司法新闻”一栏下其他新闻译文发现,这样的错误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语言性翻译失误虽然看上去不起眼,但对译文实现预期功能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在一国最高司法机关的英文网站中屡屡出现这样的基本语言错误,不仅会使预期读者质疑译者的工作态度和语言能力,而且还必然会影响到中国司法机关乃至整个国家的声誉和形象。

四、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指导原则

在前文所做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就改进我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质量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译文的预期目的和预期读者。

根据翻译目的论,译者在动笔翻译之前,应该制订一份说明翻译目的的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内容包括译文的预期目的和译文的预期读者。

1.译文的预期目的

中国网络宣传的目的可概括为三点:加大向全世界介绍中国的力度,增进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加强和维护中国的形象[3]。作为网络宣传中的重要一环,翻译必然也要为这三个目的服务。

2.译文的预期读者

作为中国大陆司法系统网络宣传的唯一窗口,国内部分司法机关的官方网站的外宣部分仅提供英文外宣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肯定,预期读者为英语读者。由于法律和法制是现代社会的基础,所有的社会成员概莫能外,我们还可以推定,预期读者范围应该较广,而不会仅限于知识分子等特定社会阶层。此外,根据《中国日报》2010年12月18日报道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0-12/18/content_11721398.htm,中国各级法院仅仅在2010年的前11个月内就审理了13,191件涉外民商案件,其中涉及最多的前五个国家分别是美国、日本、韩国、德国和英国,分别来自北美、亚洲和欧洲,由此我们可以推测,中国网络法律宣传翻译的预期读者的地理范围应该较广。由于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在国际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推断这些预期读者大多并不精通中文,对于中国的司法体系以及其他方面了解不多,并且他们所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例如前文提到的美、日、韩等国)可能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

(二)翻译策略

根据目的论,翻译方法归纳为两大基本策略:一是纪实翻译(documentary translation),“翻译的目的是用译入语记录原文作者通过原文与原文读者在原语文化情境下所进行的交流”[6]47,包括字面翻译、逐字翻译等;二是工具翻译(instrumental translation),“翻译的目的是以原文为模型,以译入语为工具,在原文作者和译文读者之间建立一种新的交流”[6]47。中国外宣工作的目的是向全世界介绍中国,增进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加强和维护中国的形象,而预期读者对中国了解不多,且他们所在国家的司法体系与中国的司法体系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为了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应该采用倡导归化的工具翻译策略。

有鉴于此,从事我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的译者应该明确网络司法外宣翻译目的是为了向英语读者介绍中国司法,并维护中国司法的形象,此为知己;同时并了解预期读者的需求,从而在选择和安排翻译内容的时候,做到有的放矢,此为知彼。具体而言,结合前文提出的翻译实例,本文对中国网络司法外宣翻译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首先,在翻译材料的选择方面,参照香港和新加坡最高法院或终审法院的英文网站,并通过问卷调查等手段了解和更新预期读者的特点和信息需求,对国内法院网英文版的布局和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整,增加对中国司法体系各方面的介绍,以期符合预期读者的信息需求和习惯,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其次,重视英文网站建设,及时更新内容,确保信息内容的时效性。

第三,在翻译过程中,充分借助辅助文本,改进译文质量。辅助文本(Auxiliary Texts)包括先在翻译、背景文本和平行文本。其中先在翻译可为译者提供翻译方法论方面的参考,背景文本则可以提供背景知识、文化信息,而平行文本则在文体、地道表达法、搭配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12]。译者可借助这三类辅助文本,按照译入语的文化规约译文进行改动和编辑,使译文符合预期读者所在文化中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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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ickinson, Steven. Debunking Myths about Chinas Legal System[EB/OL]. (2007-11-29) [2016-10-08].http://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07-11-29/debunking-myths-about-chinas-legal-systembusinessweek-business-news-stock-market-and-financial-advice.

[5] 胡兴文,张健. 外宣翻译的名与实[J]. 中国外语,2013(5):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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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黄友义.坚持“外宣三贴近”原则,处理好外宣翻译中的难点问题[J]. 中国翻译,2004(6): 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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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向阳.王胜俊率团出访韩国[N]. 人民法院报,2010-11-13.

[12] Nord, Christiane. Looking for Help in the Translation Process: The Role of Auxiliary Texts in Translator Training and Translation Practice [J]. Chinese Translators Journal, 2007(1): 20-23.

Abstract:The ideas proposed in the Skopos Theory, which are supported by the principles deducted by senior Chinese experts on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nd publicity, are highly helpful to the theoretic stud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publicity of China. On the basis of the Skopos Theory and in light of contrast and comparison with parallel texts, problems in the Chinese to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ypical materials published on the websi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analyzed.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it is proposed that in the international publicity of the Chinese judiciary system, the materials to be translated should be selected on the basis of the needs of the expected audience and the purpose of the translation, and the information in the materials must be properly processed before the materials are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in line with the cultural norms of the expected audience, so as to ensure the fluency of the translated version and the translation objectives will be fulfilled.

Key Words: the Chinese Law; online publicity; Chinese to English translation; the Skopos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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