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运行现状检视
——以目的论为视角
2017-01-07王书娟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王书娟
(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2.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运行现状检视
——以目的论为视角
王书娟1,2
(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2.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确立后,各省市县区等不同层面采用了不同的运作模式。基于目的论对该制度的运行现状能否真正实现审判公正与独立、能否切实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能否为司法管辖制度改革进行有益探索逐一加以检视后,提出这项制度的未来运行应当进一步扩大跨区域范围、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协调运行、科学合理确定跨区域案件等三方面作为着力点,避免制度运行与立法目的之偏离。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运行;目的论
一、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确立背景
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地域管辖方面实行“被告所在地”原则。20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这种制度安排为行政机关对法院施加压力提供了极大便利,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成为常态,法院“惨淡经营”,却仍然走不出“艰难困厄”的局面。[1]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一系列司法文件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进行了局部修正,进行了“提级管辖”“相对集中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多种尝试a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针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内涵进行描述,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