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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意见表达
——从东南沿海某基层检察院的实践切入

2017-01-07陆而启周灵敏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陆而启,周灵敏

(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2.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厦门,361101)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意见表达
——从东南沿海某基层检察院的实践切入

陆而启1,周灵敏2

(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2.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厦门,361101)

从东南沿海某基层检察院的实践可知:律师参与审查起诉的比率偏低;辩护意见获取信息保障不足或者渠道单一;律师发表的实体性辩护意见容易被接受,而针对侵权违法的程序性意见或者救济性意见则容易引发侦查机关的敌意或者检察机关推诿;检察机关听取辩护意见呈单方性、书面性和非互动性。对此,检察机关应保障律师获取辩护资源从阅卷向会见、调查取证延伸;尊重律师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的辩护策略,进一步提升律师主动辩护的积极性;构建三方组合的对质询问审查模式,并做好辩护意见的保存和移送。最后,应通过责任豁免和作证豁免制度确保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信,通过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确保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等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互信。

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参与;意见表达权;信息基础;审查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审查批准逮捕(第86条)、侦查终结(第159条)、死刑复核(第240条),以及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未成年人(第269条)等诉讼环节增加听取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的意见外,还对审查起诉(第170条)、审判a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关于法庭证据调查、第193条关于法庭辩论、第223条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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