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娱乐业税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2016-12-30胡元聪税梦娇
税务与经济 2016年6期
胡元聪,税梦娇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娱乐业税制及其改革的法律问题概述
(一)娱乐业的界定及其现行税制
娱乐业作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领域,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行业。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属于营业税税目的娱乐业也被纳入改革范围,且划入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各类服务活动的生活服务之中。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娱乐业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的征收税率为6%,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为营业额的3%,以及除少数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以外,其余娱乐企业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不同地区分别收取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娱乐业税制改革的法治逻辑
娱乐业的税收法治化思考缘起于“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以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健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等迈向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宏伟构想。因此,作为我国市场化程度最深、大众消费核心场所的娱乐业,其税制模块设计及结构优化应有现代化的思维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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