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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CAS30下利润表列报与财务分析探讨

2016-12-29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财会通讯 2016年25期
关键词:列报利润表利息收入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林 玲

新CAS30下利润表列报与财务分析探讨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林玲

利润表列报与基于利润表的财务分析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两者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本文在新CAS30框架下,基于财务分析视角发现利润表列报存在一些问题,降低了财务分析指标的准确性,不利于评价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随后从提高财务分析质量的角度提出了改进目前利润表列报的建议;反之,本文也基于利润表列报视角将一些相应财务分析指标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使基于利润表的财务分析更适应新CAS30下利润表的列报框架。

新CAS30利润表列报财务分析改进建议

2014年1月26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新CAS30”)的通知。在新CAS30下,一方面要求利润表列报框架要便于信息使用者进行财务分析,另一方面基于利润表的财务分析指标也要适应新列报准则框架,这是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然而新CAS30实施已经两年多,目前利润表的框架中还存在一些列报的问题,不利于进行基于利润表的财务分析,必须对利润表的列报予以一定的调整。与此同时,目前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财务分析指标未按照新CAS30的列报新要求与时俱进,也要将其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如何让目前的利润表列报和分析相互适应和促进,是本文的研究思路。

一、基于财务分析视角的利润表列报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主营和其他业务合并列报问题主营和其他业务合并列报将降低相关指标的准确性。早在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就已经规定在利润表中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并列报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也合并列报为营业成本。而2006年之前则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均分别列报。基于财务分析视角,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合并会使营运能力评价指标中的存货周转率指标出现异常。存货周转率有存货周转次数和存货周转天数两种表示方法。以存货周转次数为例,按照目前的利润表列报框架,在计算该指标时一般是将营业成本除以平均存货。其中平均存货一般是采用年平均存货,即年初存货加年末存货之和除以2,而营业成本则直接取年度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的数额。但是目前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是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及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核算的内容则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和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而将与存货周转没有关系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额并入营业成本后就会使得存货周转次数以及存货周转天数的计算产生较大误差,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存货的流动性,降低了企业营运能力分析的准确性,可能会掩盖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如果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业务较多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凸显。

(二)已实现与未实现损益混杂列报问题已实现与未实现损益混杂列报,不利于评价企业真实的盈利情况。目前利润表的列报框架中将企业已实现的损益和未实现的损益混杂在一起列报,如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这些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也放置营业利润中,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在同一层次列报,这样做混淆了企业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益,不利于评价企业真实的盈利情况。将未实现的损益纳入当期损益,将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利润分析的正确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等仅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和存货等资产的价值变动带来的,并不能真正代表企业的经营获取利润能力的高低。假如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比较大的企业,在利润分配决策时如果以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为基础来决定当期利润分配政策时,可能会存在利润过度分配的情况。因为净利润中含有的未实现损益并未带来真正的现金流,也并不是企业真正能够支配和使用的利润,以此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决策,可能出现企业的现金流无法支撑企业支付高额利润给股东的情况。那么假如企业在决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已经考虑自身现金流不够充裕的情况,而采取较低的利润分配政策,这样是否可以避免上述的问题?以上市公司为例,财务分析中通常用每股股利和股利支付率等财务指标来衡量公司股利分配的高低。股利支付率是将每股股利除以每股收益计算而来。按照目前的利润表列报框架,每股收益计算的基础是公司的净利润,净利润中如果含有未实现的损益,势必导致净利润虚增,每股收益虚增。在每股收益虚增的情况下,如果每股股利较少的话,就会导致股利支付率偏低,而过低的股利支付率通常会被认为公司的竞争力不足,财务实力不够雄厚,发展前景不佳等,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信心,这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乃至未来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按照目前的利润表列报框架,将未实现的损益纳入当期利润中列报,并且如果上市公司的未实现的损益占了比较大的比例,将会使其陷入两难的尴尬困境。一方面如果采用高股利分配政策,可能会遇到无足够现金流支付股利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在净利润虚高的情况下因为现金流不足而被迫采用低股利分配政策,又会导致投资者对企业未来信心不足,对公司的股价和声誉等方面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进而陷入两难的境地。

(三)将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混淆问题未将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分列,不便于财务分析。目前利润表列报框架中,将投资收益列示于营业利润之中,笔者认为这样的列报有失偏颇,也不利于进行相关的财务分析。其对财务分析造成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

(1)导致利润表项目与其他报表项目的分析口径不统一。将投资收益放置于营业利润之中列报,会导致本该是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利润包含了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收益。这不利于在财务分析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投资活动产生的成果进行分别评价。在财务分析中,资产负债表中经营性资产项目(即总资产减去投资性资产以后的部分),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和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之间存在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将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一些未实现的损益放置于营业利润中列报,将投资活动混淆于经营活动之中,会导致营业利润的范围被人为扩大,营业利润将名不符其实。上述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个项目的分析口径就会出现不一致,进而导致三者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破坏,也不便于评价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能力。特别是如果企业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的话,这个问题将更加凸显。

(2)影响营业利润率指标计算的正确性。盈利能力指标中营业利润率的计算是将营业利润除以营业收入,是用来评价企业的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反应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绩。目前利润表的列报框架中营业收入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但是营业利润已经扩展到了包括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范围,“营业”的含义已经完全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营业”概念。如果营业利润中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利润较大比重时,营业利润率将会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因为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与企业的营业收入无关,将与营业收入无关的收益与其进行比率计算,会让这个指标的计算正确性大大降低,也会误导信息使用者。

(四)将利息收入作为利息费用的减项问题在目前利润表列报框架中,企业的利息收入是作为利息费用的减项,冲减财务费用。笔者认为将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互相抵消后列入财务费用是欠妥的。原因如下:第一,不符合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新CAS30”第十一条明确指出“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因此,将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相互抵消后列报不符合准则该条款的规定。第二,违背了会计的重要性原则。通过观察上市公司的报表,可以发现不少公司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出现负数,表明较多公司的利息收入超过了利息费用。原因一部分是因为不少公司由于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金额比较大,导致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也比较多,超过了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现代企业利息收入形式不局限于存款利息收入,其利息收入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然公司利息收入金额较大,说明其对公司的财务数据具备重要性,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利息收入应该单独列报,而不是直接冲减利息支出。第三,将导致某些财务指标出现异常。如果财务费用呈现大额的负值,一方面使不是专业财会人士的社会大众报表使用者感觉报表项目出现异常;另一方面是会导致偿债能力指标如利息保障倍数和固定支出保障倍数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出现异常。利息保障倍数是将息税前利润除以利息费用,这个指标用来说明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利润以支付利息费用。一般情况下这个指标要大于1为正常,并且通常认为这个指标越大越好,说明企业对利息费用的保障程度越高。我国的会计实务中,部分的企业并未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息费用的直接数据,而是披露利息费用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利息净额,所以有时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和财务分析人士并不能取得准确的利息费用的直接数据。因此,在财务分析实践中,分析人士通常直接将财务费用代替利息费用进行计算。但是财务费用记录的内容并不都是利息费用,还在利息费用的基础上冲减了利息收入,还包括了汇兑损益及筹资活动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因此,直接用财务费用代替企业的利息费用,会出现利息保障倍数计算的误差。如果企业的利息收入超过了利息费用等,财务费用是负数时,利息保障倍数更是出现负值。如前所述,利息保障倍数的评价标准一般是大于1,并且是越大越好,如果出现负值则会与评价标准相悖。负值的利息保障倍数会让信息使用者误认为企业的利息偿还能力很差。而实际上恰恰相反,负值的利息保障倍数反而代表企业对利息的保障程度非常高,说明企业自身的利息收入足以保障其利息费用。

二、基于提高财务分析质量的利润表列报改进建议

(一)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列报为了便于比较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带来的利润,并且考虑到会计上的配比原则,应该根据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性质分类,尽可能将不同类型的收入费用相互配比,以计算出不同业务所取得的利润。所以笔者认为目前的利润表还是应该保留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分开列报更合适。一方面可以分清企业主业副业带来的利润,更有利于评价企业自身主要的经营活动的盈利情况。另一方面在计算存货周转率时不会出现前述误差情况,能够更加更加准确地评价企业存货的流动情况,还原存货周转率的本质含义。

(二)将未实现损益从利润中剔除列入其他综合收益根据新CAS30的规定,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是等于净利润加上其他综合收益净额。净利润即是传统意义上的税后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净额则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为了避免企业产生利润泡沫,从而出现过度的利润分配或者出现因现金流不足而被迫采用低股利政策让投资者失去信心等不良影响的情况出现,应该将未实现的损益从当期利润中剔除,提高净利润的质量。应该将这部分未实现的损益列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样既可以提高股利支付率这个财务分析指标的正确性,不误导投资者等相关信息使用者,还可更确切地反映企业的全面收益和综合盈利情况。

(三)将投资收益于营业利润之外列报基于更好进行财务分析的目的,企业应该要将自身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分开列示,将投资收益从营业利润中剔除出来,放置于营业利润之后,共同构成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由此,利润表中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达为: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样一方面让营业利润“名副其实”,便于分析者评价企业自身的主营业务经营能力和盈利情况的高低;另一方面也便于将企业经营产生的“营业利润”项目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中的经营活动分析口径相统一;最后,这样列报也会让营业利润率指标计算更加地准确,可谓一举三得。

(四)将利息收入从财务费用中剔除,单列入投资收益鉴于上述新CAS30的规定,并且考虑到实务中较多企业的利润表财务费用呈现负值,说明较多的企业利息收入会超过利息费用,且利息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具备重要性,不应该将其与利息费用合并抵消反映。因此,笔者建议将利息收入从财务费用剔除,作为投资收益项下的子项目单列。因为实际上企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也是其让渡资金使用权产生的收入,也是投资收益的一种,将其单列是为了体现其重要性。这样还可以提高利息保障倍数计算的正确性,避免对其出现两种评价标准。

三、基于利润表列报框架的财务分析指标改进建议

(一)增设投资性资产报酬率和经营性资产报酬率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是目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中一个重要和常用的盈利能力评价指标,它反映了企业综合运用所拥有的全部资产获得利润的能力,是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这里的利润可以用净利润、息税前利润和利润总额三种形式。如前所述,利润表列报中企业应将自身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效益分别列报,相应的也应该将企业的总资产区分为经营性资产和投资性资产。为了更好的评价企业经营性资产和投资性部分资产的增值和盈利情况,财务分析时需要增设经营性资产报酬率(营业利润与平均经营性资产的比值)和投资性资产报酬率(投资收益与平均投资性资产的比值)。增设这两个指标可以分析企业的利润结构与资产结构的对应关系,细分经营性资产和投资性资产各自的盈利情况,明确企业哪一部分的资产所产生的效益比较高,降低企业盲目投资或者盲目经营的情况,可以提高企业对各部分资产的管理效率。一般而言如果只用总资产报酬率单一指标来评价企业的资产获利能力,容易出现某部分资产的高获利水平掩盖了另一部分资产的亏损状态的情况,无法准确得知企业对各部分资产的管理效率的高低。

(二)增设净资产综合收益率指标原有的财务分析体系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个指标和自身要求的收益率相比,做出是否继续投资的决策。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也可以将其与企业的贷款利率相比较,可以考核企业管理者是否利用财务杠杆为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因此,净资产收益率所具备的分析含义比较重要,是一个重要的财务分析评价指标,在财务分析实务中也比较常用。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前是将净利润除以平均净资产。但是在资产负债表观和综合收益观下,目前报表列报框架已经开始重视企业综合收益的列报。信息使用者需要更全面了解企业的综合收益情况,不仅关注企业已实现的净利润,还要关注尚未在当期利润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综合收益能够更好地反应当期企业净资产的全部变动情况。因此,仅分析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不够的,相关人员在做财务分析时,需要在保留原有净资产收益率基础上增设净资产综合收益率,计算时将企业的综合收益除以平均净资产。

(三)将每股收益改为每股净利润和每股综合收益新CAS30要求企业提供的利润表要列报综合收益总额,但是财务分析实践中每股收益指标仍然是以净利润为计算口径,即将净利润除以普通股股份数。实际上目前的“每股收益”指标可以称其为每股净利润,其未考虑综合收益情况。如前所述,目前的列报框架重视企业的综合收益,为了使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能够全面分析企业的综合盈利能力等财务业绩,并据以做出正确的决策,笔者建议财务分析时将每股收益指标改设为每股净利润和每股综合收益两个分析指标。保留每股净利润是因为每股净利润在多年的财务分析实务中已经具备重要的经济含义,应该予以保留,计算时是将企业的净利润除以普通股股份数,而每股综合收益则是将企业的综合收益除以普通股股份数。

[1]张新民、钱爱民:《财务报表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编辑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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