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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进行核算

2016-12-28杜学初

金融经济 2016年18期
关键词:听诊器进项进项税额

杜学初

(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 防城港 538021)



如何对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进行核算

杜学初

(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防城港538021)

现阶段,部分医疗器械厂商为了达到更好的经营手段,采用了诸多的销售方式,其中“以旧换新”就是其中一种较为有效的营销方式。采用该种营销办法医院在购进新的医疗设备的同时将旧的设备处理掉,这样能够减少购置新医疗设备的费用,还能节约旧设备维护的开支。但由于目前医院对固定资产以旧换新的核算制度尚不完善,在账务处理时就会存在一些难题。本文分析了以旧换新对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提出了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的主要步骤,以供参考。

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核算

1.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的主要步骤

1.1 账务处理的一般方法

以旧换新属于以货易货行为,但如果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的25%,则不能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在医院实际的核算工作中,对于一般医疗设备以旧换新,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医疗设备的,应按新设备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设备的收购价格。销售设备与有偿收购旧设备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二者不能相互抵减。

一般方法如下:

旧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印花税等)

借:固定资产

营业外支出——处置资产损失

贷:银行存款(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例如某医疗设备企业销售A牌医疗设备零售价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医院交还同品牌旧设备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该设备。当月采用此种方式销售A牌设备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51000

材料物资—旧设备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牌设备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收回的旧设备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再例如,某企业销售听诊器含税价234元/台,若购货者交还同型号旧听诊器均作价50元/台,交差价184元即可购买新听诊器。2003年11月,企业采用这种方式销售听诊器100台。请问:对上述医院固资如何进行核算?

100台听诊器含税售价=100×200×1.17=23400(元)

100台旧听诊器作价=100×50=5000(元)

应补差价款=23400-5000=18400(元)

借:银行存款18400

库存一旧听诊器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1.2 购入新设备成本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医院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相应的,购买方应该以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购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设备的公平市价和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归属于商品成本的相关费用来确定新商品的成本。

1.3 抵价旧设备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处理旧固定资产属于医院销售已使用过的同定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医院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人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若是医院购置的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按44000元(不含增值税,如果44000元含增值税,应转换为不含税价)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处理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医院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入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

2.以旧换新对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2.1 对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在当前的医院中,用于进行医疗服务的一些资产,比如说固定资产、临时医疗设施等,他们的净值或者是摊余价值,需要国家正式对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之后转移成为医院产值,于此同时,还要产生相应的销项税,但还可能存在扣除之后的进项税没有办法取得。这就导致“以旧换新”之后销项税与进项税两者之间匹配错误,造成销售企业纳税不公平的现象。而无论在那个时间段内采取以旧换新的购买政策,医院都会有一些旧的医疗设备尚未解决。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年不低于总设备的40%。而一些旧的医疗设备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就是完全没有使用价值,已经报废的设备。对于该种老旧设备,医院在核算的过程中,大部分都没有算在固定资产的范围之内。对于这部分设备的价值,其已经无进项税,但需要在以旧换新之后将款项全部追回,而且设备还要给出发票。第二类就是破旧的但是还具有部分使用价值。这种类型的旧设备,与第一种情况相比,绝大多数属于应该收回的款项,但是也没有进项税,这就要在依旧换新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收讫款项并向设备厂商开具发票。三是功能尚好的旧设备,这些正在使用的医疗设备,在全部的以旧换新账目中所占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依旧换新只后收讫上述三种类型的老旧设备款项时,若是全部都按照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发票,那么设备企业就要承担全部的纳税金额,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医院的税务负担,是非常不公平的。

2.2 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若是以旧换新在整个医院医疗设备更换的范围内进行的话,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目前医院固定资产的核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医疗设备企业都采取以旧换新的销售策略,目前医院采取的资产核算体系是和以往过程中的营业税税务制度相匹配的。但是在以旧换新之后,要求核算体系与新规定的增值税税务制度相匹配,这就要求核算方式必须改变,为了确保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之后核算的准确性,必须要对资产计价规则进行调整。不然医院固定资产的核算就没有根据,出现混乱的情况。

2.3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纳增值税就等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构成要件第一是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效;第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税局认证。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票减票”,开票收入立即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往往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税率。第一经济行为应取得专用发票,由于疏忽或价格原因,而未取得;或取得“假票”或“认证不通过”的发票。例如向设备供应商采购医疗设备,对方向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发票。第二、取得专用发票后,不能及时也就是六个月内没有到税务局进行认证的,这样进项税额就作废;例如2015年1月1日向设备供应商采购医疗设备,对方于2105年1月1日开具发票,但物资供应人员“压票”,未在2105年6月29日前传递至财务人员去税局认证,则此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

3.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情况下的核算策略

医院要想在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之后取得更好的发展,必须要了解其最新的动态。例如现在的“即征即退”政策,设备商要区分新老设备价值,原则上老设备老办法,新设备新办法,分别纳税。具体来说,以旧换新的医疗设备,严格执行新的增值税税率的纳税方法。增值税前的固定资产,仍然按照原来的营业税税率继续交纳营业税;或者采取按3%的简易计征率交纳增值税,执行时间可以限定3年。以旧换新之后,如果不能给予过渡期和实行“即征即退”(超征返还)政策,则我们建议,以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新营前要以资产的净值和摊余价值为准,按照“以旧换新”时点后被使用而转化为销售额的实际数乘以相应进项税率,逐月计算出进项税额,在相应的纳税期内,在相应的合同工程上作纳税抵扣。抵扣时间可以限定为3年,也可以到各项存量资产的净值(或摊余价值)至零为止。在以旧换新的过渡期间,采取上述办法对生产用存量资产的进项税进行计算抵扣,对企业是公平的,但具体操作上,与上述采取区分新老分别纳税的过渡办法一样,交缴双方都很麻烦和繁琐,需要事先做出更详细的设计和安排。

4.小结

医院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科目较简单,但在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之后,会计的科目也增加了许多,核算也变得非常困难,无疑会对会计的账务处理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医院固定资产以旧换新对医院以及设备供应商采取新的核算模式,增加了财务人员纳税核算工作量。因此也要从税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信息化提升等方面研究对策,以使医院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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