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都是董事的错?
2016-12-24杨海静
董事会 2016年10期
关键词:信息
杨海静
董事、高管须尽量亲自开会,认真开会,仔细研读文件,遇有不懂之处,须得多学多问多打听,一有问题,立即揭露,表示反对,及时制止,记录在案。唯此,方得免责。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是发挥信号传导作用,建立有效市场,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前提。信息披露制度是包含了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披露时间、披露形式、监管主体及法律责任的复杂而庞大的体系。尽管近年来证监会屡出重拳,证券市场信披违规依旧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来自证监会执法局的报道称,2016年1-6月,IPO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3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全面覆盖主板和新三板市场的IPO与挂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并购重组各环节。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内的管理层,是违规信披的决定者和执行人,也是违规信披的最终获益者。
积极还是消极违规
信息披露,是证券活动中最为核心的义务,与此有关的虚假陈述等违规信披也是相关法律的规范重点。违规信披行为总体可分为两类。
积极的信披违规,指信披义务人实施积极的欺诈事项并将其披露于外部,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实践中常表现为财务造假等行为。2016年,大智慧因采取减少应计成本、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并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等方式虚增利润,而被证监部门施以行政处罚:亚太实业持股企业济南固锝电子对质量索赔款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太实业2012年虚减净利润、2013年虚增净利润,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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