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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2016-12-21马岭

财经法学 2016年3期

马 岭

一、关于“备案”

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备案的含义,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备案就是存档,就是将已经生效或者已经公布的法规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备案与审查是一项制度,对于报送备案的法规,备案机关必须进行审查”[1]。笔者将前者视为狭义的备案,它强调备案是一种行为——备案就是存档,备案不包括审查;将后者视为广义的备案,即认为备案作为一种制度包括对文件内容的审查。

(一)狭义的备案

从备案的本意上看,备案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2]其中“以备查考”是强调备案的目的,但目的不能等同于行为,备案是一种行为,审查是另一种行为,备案与审查有紧密联系,但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备案是备案,审查是审查。“备案属于知情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报送机关有关立法情况的方式,它可以独立完成。审查属于审议权,它必须在行使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3]因此“备案”的意思应该是对备案的文件当下不审查,只是为以后可能进行的审查做准备,从这个意义上看备案应是一种登记,一种接受,接受时不审查。“备案就是查备,即备份在案,以便审查。……是否进行审查,要不要向报送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由备案机关根据情况决定。一般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即只有在有人提出某项法规、规章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弄清告诉是否事实,才对某项法规、规章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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