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裂与延续:新旧法统“决裂论”辨正
——以“废除六法全书”与“司法改革运动”为中心
2016-03-28陈寒非
财经法学 2016年3期
陈寒非
一、引言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二月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注]《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指导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法规的汇编。[1]在“三反”、“五反”运动前后,1952年6月至1953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司法改革运动,进一步整顿司法人员、肃清旧法思想、改革司法作风。这两次历史事件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在司法领域的重大改革,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建设及司法传统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场运动推动了新中国司法制度的构建,延续了革命根据地时期以来的人民司法传统,扩展了革命时期形成的司法经验,其中很多遗产至今仍然存在并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先后启动了四次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运动。[注]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此次司法改革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为主要内容。第二次较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开始于2004年,中央提出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查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的35项改革任务。第三次司法改革运动发生在2008年。此次司法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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