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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研究

2016-12-21陈卫东

财经法学 2016年6期

陈卫东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与具体方案,表示“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衔接有序、确保公正的司法管辖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为何开展该项改革,试点效果如何,未来如何规划,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动因:司法权之地方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目的就是“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和主轴,是为明确司法的中央事权地位,司法“去地方化”。[2]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受到地方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干涉,导致司法职权无法独立公正行使,从而出现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3]司法本为中央事权,法院无论设在哪里,都是国家的法院,执行的都是国家的法律,但在司法地方化的影响下却偏袒本地人或企业,损害外地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统一,危害司法公正,消解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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