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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问责:现状与改进

2016-12-20

财经法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信息

一、理论研究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1.知情权理论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为重要的理论基础。

知情权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权利主体有权从官方或非官方等渠道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要求向政府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要求公开某些信息的权利,同时拥有不受妨碍的公开信息的自由。”[1]知情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诸如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权利的前提。若公民无法获取政府信息,则难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2.人民主权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人民主权论兴起并发展于17、18世纪欧洲的启蒙运动时期,主要倡导者有卢梭、霍布斯、洛克等人。卢梭认为“人民主权的基本特色在于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分割性。”[2]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将其享有的自然权利转让给国家,在“权利”的让与中使得国家享有了“权力”。正是因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国家有义务运用权力维护人民的权利。人民无法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便将国家权力授予政府行使。人民是委托人,而政府是受托人,受人民委托负责制定、执行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与人民自由。由此可见,人民主权论中包含着委托代理理论,即人民委托政府代为行使国家主权,但作为受托人的政府,应向委托人及时反馈其在代为行使国家权力时所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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