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法的角度看国家的作用及对后代人的责任
2016-03-27
财经法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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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在环境法领域,代际公平已然成了关键词,而将该内容具体化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占据了基本原则的位置[注]可持续性或者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原型,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宣言中“为了现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这一语句。1980年国际自然保护联合会(IUCN)在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中使用了“可持续发展”这一语句,而在1987年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书“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中提出了“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可持续发展的定义,获得各界的广泛认同。“可持续发展”在1992年的里约地球峰会上作为调整南北利害关系的原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写入了法律条文。例如,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作为人类存续基础的环境在将来也要继续维持”(《日本环境基本法》第3条),日本《自然再生推进法》规定,“健全而富饶的自然环境需要世世代代来维护”(日本《自然再生推进法》第3条第1项),日本《自然环境保护法》规定,“将来的国民也应该能继承享受来自大自然的惠泽”(日本《自然环境保护法》第1条)。
为了充分挖掘“国家的作用”这一主题的内涵,非常有必要选择环境法领域中的素材,契入子孙后代的视角来探讨国家的作用和责任。具体而言,为实现当代人和子孙后代之间在环境利益方面的公平,首先要找出涉及环境利益的世代间不公平因素,进而探讨为克服该问题所需要的法治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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