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初探
2016-12-20
财经法学 2016年4期
一、问题的提出
发端于20世纪50、60年代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虽历经兴衰沉浮,但始终关注法律制度如何促进发展,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移植或自创来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问题[注]相关研究于20世纪90年代再度繁盛,可参见[美]杜鲁贝克,《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研究运动》,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第3期;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理论倾向》,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0年第1期;郑永流,《法律与发展——九十年代中国法哲学发展的新观点》,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等等。。而从“熊彼特—帕森斯的系统研究”传统看,上述研究的重要前提在于,法律不仅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系统均存在密切关联,而且对后者的发展会产生重要影响[注]无论是熊彼特开创的财政社会学研究,还是帕森斯的社会系统分析理论,都非常重视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等诸多系统之间的关联,由此形成的“熊彼特—帕森斯系统研究”传统,对于促进发展理论研究尤其有重要意义。。由此推及具体部门法领域,则经济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尤其值得探讨[注]经济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更为直接,尤其是具体的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竞争法等,更是如此。其中,仅从税法的视角,就可以发现法律对其他系统的重要影响。[1],这是经济法学的发展理论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
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以来,随着经济法调整范围的逐渐廓清,以及相关规范理论的不断完善,如何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发展经济法理论,尚需学界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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