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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孤竹国及对汉文化的继承与传播

2016-12-17李德山东北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4

关键词:继承传播

李德山(东北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4)



论孤竹国及对汉文化的继承与传播

李德山(东北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吉林长春130024)

摘要:商代初期至春秋时代,在今燕山北麓至辽宁省西部地区,存在着一个著名的古国族——孤竹。孤竹横跨今华北和东北地区,由于它具有中原文明的特征,被称为东北夷中的“仁人君子”之国。甲骨文中即屡见其名,其后的传世文献亦不乏记载。20世纪70年代起,其所属青铜器批量出土,这为我们研究孤竹之民族及政权,特别是研究孤竹在上古汉文化东传过程中所据有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提供了多方面的史料参考。

关键词:孤竹;汉文化;继承;传播

东北边疆·民族与社会

主持人语:本期围绕东北古代民族研究刊发三篇文章。李德山《论孤竹国及对汉文化的继承与传播》一文,对孤竹做进一步深入挖掘,认为孤竹的族名由来与介族和邾娄族有关,孤竹有两个政治中心等。作者指出,孤竹的社会经济比较发达,在中原和东北的文化交流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对汉文化向东北地区的传播,起到了一个聚集区和中转站的作用,要对《尔雅·释地》把孤竹国归于“四荒”做正确理解。这些见解提示人们对孤竹的历史地位要做出重新认识和评价。吴凤霞《蒙元时期辽西地区的移民与民族构成》一文,对辽西地区的移民与民族构成进行分析,认为蒙元时期辽西地区在原有汉、契丹、渤海等族的基础上,又有蒙古、西域人等移入,大量移民使民族分布格局发生变化,导致民族构成较辽金两朝更为复杂。民族迁移和民族构成变化推动了民族间的重新组合和融合,也直接影响了民族统治政策。王禹浪《秽貊研究述评》一文,从秽貊的族称及其含义、地理分布和考古学文化、民族源流、建国传说等方面对秽貊研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学术史梳理和评论,指出秽貊研究的不足,提出对秽貊族的形成与民族源流等核心问题需从历史文献学、考古学、人类学、民族学等多维度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

本期栏目主持人:崔向东

一、孤竹的名称及政治中心

孤竹的名称,文献中的记载并不统一。甲骨文中多单作“竹”字,如董作宾先生《小屯殷墟文字乙编》之4525中作“竹”,饶宗颐先生《海外甲骨录遗》之507中作“竹”等等。金文中的孤竹,多数作全称为“孤竹”,如辽宁喀左县北洞村出土的涡纹铜罍,其铭文为“父丁孤竹亚宪”[1];《商周金文录遗》之507方鼎,单作“竹”字等等。传世文献中所见均记载为“孤竹”,如《逸周书·王会篇》:“孤竹距虚,不令支玄貘,不屠何青熊。”《国语·齐语》:“遂北伐山戎,刜令支、斩孤竹而南归。”等等。有学者认为,其族名“合起来应是一个国名的专用名词,不能分开也不能颠倒释读”[2]。上述文献记载可证,事实却并不如此。通作“孤竹”外,单称“竹”亦是常例。

孤竹的含义,《周礼·春官·大司乐》:“孤竹之管。”注谓:“孤竹,竹特生者。”郑玄将“孤”释为“特”,合文则为“特殊的竹子”或“特生之竹”。受其影响,后世学者多从其说,如《文选·东京赋》:“孤竹之管。”注云:“孤竹,国名,出竹。”《路史·国名纪·孤竹》之注亦发挥说:孤竹之国境内孤生一竹,取之可为乐管,故名其国为“孤竹”。此为“特生之竹”说。以其物产名为国族名。

现在的研究,看法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从‘孤竹’二字的文义者。结合以上理由,孤亦不应作‘无父’,‘孤儿’等的‘孤’字解。孤与觚通。觚有礼器、法度、简策之义,孤又作‘特’字讲;竹指金石丝竹之器,亦有简策之义。综合言之孤竹这个国名是取之国家的主要特征的礼乐而命名的,用以标识是礼乐之邦。以特生之竹为乐器,称之曰‘孤竹’,并以‘孤竹’名国”。[3]

另一种观点认为,孤竹之孤,应是东夷族系中介族之族称“介”的转出和借用;孤竹之竹,应是东夷族系中另一个重要民族邾娄族之族称“邾”的转出和借用。孤竹是由“介邾”转写而来,其族是介、邾两族的合成,并指出:“我国古代的东夷族系,素有两族合聚后,族名被合称之例。”[4]

实际上,我国上古民族或部落的称名,本无一定的规律可言。从见于记载的诸多族名看,以其服饰状貌命名者多,以其物产命名者多,以其从事的职业命名者多,如夷、狄、蛮、戎、夏、羌、氐、羯等等。以此观之,谓孤竹之国族以特产竹并取之可为乐管为名,亦不为无据。但这一点之所以得不到多数人的认同,是因为不符合逻辑,河北东部,辽宁西部并不是产竹之区,更不可能有“特生之竹”,这是常识性问题。对此,早有前人驳正说:“《路史·国名纪》注谓以孤生之竹可管得名,乃望文敷义。孤竹亦以同音作觚竹,又何以为解也!”[5]以不产竹之国而以竹或觚竹为名,其“竹”就绝非指实际之“竹”,显然另有他因,包含有另外的意义。

《史记·伯夷列传》之《索隐》记载孤竹为“墨胎氏”,前人考证说:“今之即墨胶州,为古介族繁衍之地,孤竹与介同族,孤竹姓墨胎氏,介葛亦然,故即墨于以得名。滕东有木台,亦即墨胎,可知墨、胎一姓。彼时多在山左,以证孤竹,亦必在北部滨海一带。至卢龙之孤竹,或为后徒,即族迁名随之例。”[5](344)因为孤竹与介族均为墨胎氏,且是“同族”关系,那么其族名的由来与介族和邾娄族有关,显然是有据之论。这样,有关孤竹历史的一些问题就会得到比较妥帖的解决。如其民族的来源和构成问题,与殷商民族的密切关系问题,其文化的源头问题等等,皆可迎刃而解。

孤竹的族名与国名是统一的,《史记·伯夷列传》:“伯夷、叔齐,孤竹君之二子也。”《索隐》:“按:其《传》盖《韩诗外传》及《吕氏春秋》也。其《传》云孤竹君,是殷汤三月丙寅日所封。……应劭云伯夷之国也。其君姓墨胎氏。”《正义》:“本前注‘丙寅’作‘殷汤正月三日丙寅’。”清代阎若璩于《尚书古文疏证·卷二·第十七》中考据说:以授时法推之,“丙寅”为商汤十有九祀三月之二十一日。而魏晋皇甫谧于《帝王世纪》中则云“丙寅”为“汤十有八祀,封墨胎氏孤竹国”,两说仅有一年之差。据此可知,孤竹族当时深为商汤所倚重,商建国未久,即以今河北省东部和辽宁省西部封之,以为商王朝在东北边疆的屏障。

至于墨胎氏,应为东夷族系中一显赫氏族,起源于今山东省东部,人口繁盛,形成了多个古代民族。但到了商末周初之际,仅见孤竹仍以“墨胎”为氏了。因为古代“台”与“夷”读音相近,故《周易·明夷》记其为“明夷”,《史记·殷本纪》记其为“目夷氏”[6],《路史·后纪·炎帝参卢篇》记其为“默台氏”。孤竹与殷商为同姓诸侯国,所以其国君为子姓,墨台氏。

关于孤竹国的都城,《史记·秦本纪》之《正义》引《括地志》说:“孤竹古城在卢龙县南十二里,殷时诸侯孤竹国也。”“卢龙”即今河北省卢龙县,位于今燕山北麓。而《汉书·地理志》注则谓:“孤竹城在辽西令支县。劭曰:伯夷之国也。”令支为我国古代东夷族系民族所建的小国,位于今河北省东部与辽宁省西部之间。战国时为山戎属国,后为齐国灭亡。秦时就其国族名置令支县,为辽西郡所辖。三国魏时并入肥如县,前燕时复置。前燕、后燕时均为辽西郡治所。今之河北省迁安县东部地区,即为当时令支县境。另外,《孟子·万章》又记载孤竹君“居于北海之滨”。“北海”即今之渤海。综合各史籍记载,可知孤竹国的政治中心,也即都城,在位近滦河的卢龙、迁安一带。

可问题并不止于此。《通典·州郡·古冀州上》:“营州,殷时为孤竹国也。”《辽史·地理志》:“兴中府,古孤竹国,汉柳城县地。……营州,本商孤竹国。”凡“营州”“柳城”,皆指今辽宁省朝阳市。清吕调阳《汉书地理志详释·孤竹》:“东北二十五里有元利州城,盖《志》所云孤竹城。”张博泉、魏存成先生指出:“按利州乃是古嵎夷(郁夷、俞人)之地,在今大凌河流域,古亦称渝水。……谓此有孤竹城不为无据。”[7]元代的利州城距今天的喀左正好是“东北二十五里”。据此,则今辽宁省朝阳市和喀左一带,亦是孤竹的统治中心,此说还有考古学上的支持。1973年3月,在喀左县北洞村发现了六件排列整齐的青铜器,五罍一瓿,其中包括著名的“父丁孤竹罍”。同年5月,又在喀左笔架山发现六件青铜器,包括一件饕餮纹方鼎和一件蟠龙纹盖罍。这批铜器相距上次发现铜器的地点才几米远。专家们把两次发现的窖藏坑分别编为北洞一号窖藏和北洞二号窖藏。因为有“父丁孤竹罍”的存在,所以这两个窖藏内的青铜器大部分为孤竹国所有已无疑义。青铜器所在即是其所属国政治中心和都城之所在。另有证据也同样说明了这一点,如谓:“今辽宁喀左一带也是孤竹的重要活动基地。朝阳地区出土的唐代和辽代墓志中,常常提到孤竹的方位与名称,至今这一带还保留有孤竹营子等地名。因此喀左、朝阳等地也应在孤竹国范围之内。”[8]

这样,孤竹国似乎就有了两个政治中心,或者都城。对此,有学者认为“孤竹或尝迁国,亦未可知”。[9]但李学勤先生认为,孤竹国的政治中心和都城只有一个,就是位于今卢龙、迁安一带的古孤竹城。至于迁国说:“虽然新奇可喜,我们也不应采用”。[10]实际上,孤竹的国祚十分长久,其间曾经“迁国”,亦并非不可能。“迁国”的时间或者在商末周初的离乱之世,或者在公元前7世纪初齐桓公称霸之后。否则,就无以解决河北省东部和辽宁省西部共有的孤竹国政治中心现象。

至于孤竹国的辖境,学术界的意见比较统一,大体上是南境在今渤海北岸,北境在今辽宁北票县、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境内,西境起自今滦河下游地区,东境在今大凌河流域。

二、对汉文化的继承与传播

孤竹早在商初就已成族立国,史有明文,如《史记·伯夷列传》之《索隐》《正义》皆言:“汤特封墨台氏于孤竹。”可见其立国的时间几乎与商朝的建立同时。作为商朝在东北地区的与国,孤竹国的职责是为中央王朝镇守东北边疆,代替商王管理其周边地区的少数民族。传说自受封之时起,到商末纣王时代止,孤竹国共传了9代国君。现在可考的是自第7代始的最后三代国君。[2]

第9代为亚微的第二子,名凭,金文称“亚宪”[10],在商朝任亚卿,地位仍然显赫。亚微另有二子,长子为伯夷;第三子名致,字公达,死谥“齐”[6《](伯夷列传》索隐引《韩诗外传》2123),史称叔齐。

此前的研究中,均认为孤竹国作为殷商的同族,是立国于东北地区的一个小诸侯国。但从前面的叙述中,无论从其族属来源看,从其立国时间看,从其辖境范围看,还是从其后三代国君在商朝的地位和所担任的官职看,孤竹国绝非是一个小诸侯国,而是一个地位重要、力量强大、文化发达的雄踞于中原与东北之间咽喉要地的且深受商朝信任的重要诸侯国。孤竹国的列位国君在商王朝的统治集团中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而绝非仅“占有一定地位”。否则,甲骨文和金文中就不应常见有其国其君的记载。另外,仅其第9代国君亚宪的铜器,已发现的就有鼎、彝、卣、罍、斝、觚、角、爵、铙等十几件,如果以小诸侯国视之显然是说不通的。

孤竹自商初立国,到齐桓公二十三年(公元前664)灭亡,在河北省东部和辽宁省西部存在了9个多世纪,谓其历史悠久,绝非虚言。在这9个多世纪里,在中原和东北的文化交流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其对汉文化的继承和传播,主要体现在这里:

1.作为殷商的同族,其文化水平大体上与中央王朝是同步的。因为史籍的缺载其他方面的情况尚不可得知,但以下的史实,就足以说明这一点。第一是从出土的青铜器看,无论是父丁孤竹罍,还是北洞一号和二号窖藏的其他铜器,铸造工艺,包括形制和大小几与中原地区出土的同类器物没有差别。凡带有铭文者,亦与中原地区的青铜铭文没有差别。第二,有关孤竹国的著名的历史事件,是商末伯夷、叔齐互相让国和不与灭亡祖国的周朝新统治者合作,最后双双饿死于首阳山的史实。此事经过孔子、孟子等人的大力褒扬,早在先秦就已广为人知。兄弟二人的相互礼让,不违父命,遵循伦理,不事二主,以及“义不食周栗,隐于首阳山,采薇而食之。及饿且死,作歌”的义举,[6](《史记》《伯夷列传》2123)显然是中原文化培育和熏陶的结果。一个与中原内地,与殷商文化等齐的国族立足于东北地区西部,这就保证了东北地区西部在当时文化领域的发展上,并不落后于中原。为东北地区区域文化的启动,以及培育东北地区古民族与中原内地的一体意识,孤竹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孤竹是殷朝在东北的一个地方的城邦侯国,也是东北文明开发史之初的重要一页。”[3](22)

2.孤竹国为当时汉文化向东北地区的传播,起到了一个聚集区和中转站的作用。孤竹立国于中原与东北的要津之地,职责是为中央王朝镇守东北边疆并管理周边的少数民族。由于自身文化的先进性,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其文化向周边地区的辐射和传播应该是持续不断的。只不过由于史籍乏载,今已不能详论。至于其聚集区和中转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商周鼎革之际,由于孤竹与殷商王朝的特殊关系,所以一些出自东夷族系的与殷商和孤竹同族的一些民族,或者不愿接受周朝统治的其他氏族,纷纷自中原或避难,或逃难于孤竹及其周边。其中以箕族的箕子最为著名。其他的据考有鱼氏、荷氏、舟氏、车氏、鬲氏、尹氏、戈氏、党氏、史氏、姜氏、蔡氏、圉氏等等[3](43-49)。这些氏族所属的青铜器均已在今辽西地区被发现,而不带铭文的青铜器数量亦多。①所有这些都确切地证明,在周灭商后,中原地区有大批量的殷商的同盟者和同情者离开了故地,而迁徙到了孤竹及其周边。新的移民的到来,也意味着新的文化的进入,也必将推动辽西地区社会的发展。这些移民或定居于孤竹及其周边,或者再向东北的其他地区迁徙,孤竹就成为当时汉文化向东北地区传播的一个聚集区和中转站。由于孤竹国的存在及其在汉文化传播中所起的作用,“使东北在全国独成为异于它三方的‘政教所畅’和‘道义所存’的中原文明的开拓地带”。[3](22)

3.“孤竹族的社会经济,是比较发达的,农业、手工业都有相当的规模;畜牧业之水平亦很高”。[4](87)其生活方式在当时的东北地区无疑是非常先进的。仅以其第9代国君亚宪为例,属于他的出土青铜器就有十几件之多,说明孤竹国的青铜铸造技术是十分精湛的,如果没有发达而强大的社会经济作支撑,这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在这几十件铜器中,彝、卣、罍、斝、觚、爵等皆为盛酒器,几乎占到了出土铜器的大半。这说明两个问题:其一,孤竹与商王朝一样,饮酒之风甚盛;其二,农业发达,生产的粮食有剩余可供酿酒。由这些史实看,“说明他(亚宪)是一个财富雄厚、地位显赫的大奴隶主贵族”。[8](165-166)殷商王朝灭亡后,孤竹继续存国。根据《逸周书·王会篇》的记载,孤竹曾参加了周初的“成周之会”。在“成周之会”上,孤竹贡献的方物为“距虚”,晋孔晁注其为“驴骡之属”。颇疑其即为今日所称之骡,由驴马或马驴杂交而生,力健而易于饲养。由此观之,家畜杂交后的优势早已被孤竹人所认识和掌握,骡之由来先自孤竹,并非是无据之说。孤竹国的家畜饲养和畜牧技术已非常进步,大大领先于同地区其他民族之上。

国力强盛、经济发达、使孤竹人的生活方式同商或周是没有什么差别的。孤竹虽然立国于边疆,却将中原地区的文化比较完整地带到了这里,再由此向周边广泛传播。生活方式作为文化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对孤竹周边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有学者指出:“早在商代,河北省东北部和辽宁省西南部就生活着相当数量的汉族之先世,即华夏族人口。他们是这里的世居人口而不是从其他地区迁来的客户。这些汉族先世与其他民族共同体并肩开发我国东北地区,并立下卓著功勋。”[14]孤竹就是这里的“世居人口”,他们开发东北边疆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源源不断地向其周边输送汉文化。先进的社会经济,以及在此带动下形成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是当时东北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推动力之一。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认识。

需要指出的是,大体由汉初学者缀辑周秦诸书旧文,递相增补而成的《尔雅》,其于《释地》篇曰:“觚竹,北户,西王母,日下,谓之四荒。”把孤竹国归于“四荒”之列。关于“四荒”,郭璞注其书说:“四方昏荒之国。”邢昺疏曰:“四荒者,言声教不及,无礼义文章。”郝懿行义疏曰:“四荒比五服更遥远。”“政教所不加”。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去认识上述的孤竹国,显然差之千里。实际上,在《尔雅》中仅认为孤竹为“四荒”之一,大约系指孤竹远在边疆,距离荒远,史事渺茫难稽。如此而已。自郭注以下,主观评价性语言渐多,认为其为荒凉,荒蛮之民、之国,其程度则到了“政教所不加”“文章所不行”“礼义所不用”的地步。造成学者误识误记的原因,不外有这样的几个原因:一是认为孤竹族出东夷,虽然与殷商同族,但中原地区的商族毕竟居住在中原,并且又已建立了商朝,早已由夷而变夏了。孤竹则不然,僻处东北,仍属夷狄。凡夷狄之国必落后于华夏,必落后于中原。这是族系偏见使然。二是古代记载孤竹史事的文献过少,仅有的文献多数或者简略,或者语焉不详,学者们未及详审,就下了片面的结论。其实,只要将这些有限的文献集中起来加以综合比勘,就会理清孤竹与殷商王朝的关系,认识到其人物名号的内涵、伯夷叔齐事迹的广泛影响、社会经济的发达等等。所有的这些,与当时的中原地区相比,几乎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反而会发现,当时的孤竹经历殷周两代,是一个行文章、加政教、讲礼法、遵仁义、爱和平、重气节的国度,同时又具有比较巩固的经济基础。三是甲骨文及青铜器等考古材料尚未出土,学者们无法参考到这样的史料,当然就得不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孤竹国在研究探讨汉文化向东北地区传播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它立国达9个多世纪,横跨后来修筑的长城之东西,这里正是我国农业文化和牧猎业文化的接触和交融地带。特殊的地缘位置,使早在3500多年前,这里就成为汉文化东传的根据地和中转站。后来燕国和秦汉王朝在这里移民、驻军、修长城、设郡县等等,绝非偶然,实与孤竹人对这里进行的文化的经济的开发密切相关。其后,这里的文化基础不断影响南下或西征至这里的乌桓、鲜卑、高句丽、靺鞨、契丹、蒙古和女真等各个民族,对其社会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①这方面的论述见朱永刚:《东北青铜时代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吉林大学学报》(地球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100-107页;李延祥等:《辽西地区早期冶铜技术》,《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11-20页;席永杰等:《西辽河流域早期青铜文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8-53页。

参考文献:

[1]晏琬.北京、辽宁出土铜器与周初的燕[J].考古, 1975(5):274-279.

[2]金耀.亚微罍考释[J].社会科学战线,1983(3): 207-213.

[3]张博泉.箕子与朝鲜论集[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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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献唐.炎黄氏族文化考[M].济南:齐鲁书社,1985:345.

[6]司马迁.史记·殷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59:109.

[7]张博泉,魏存成.东北古代民族·考古与疆域[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47.

[8]佟冬.中国东北史(第一卷)[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8:165.

[9]陈槃.不见于春秋大事表之春秋方国稿[J].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82:60.

[10]李学勤.试论孤竹[J].社会科学战线,1983(2):202-206.

[11]郭沫若.青铜时代[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15.

[12]李白凤.东夷杂考[M].济南:齐鲁书社,1981:151-156.

[13]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M].北京:中华书局,1988:48.

[14]孟古托力.孤竹国释论[J].学习与探索,2003(3):117-123.

(责任编辑陈方方)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汉文化东传与古代东北社会变迁”成果(项目编号:11AZS004)

作者简介:李德山(1962—),东北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历史文献学、东北历史与文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10

中图分类号:K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254(2016)02-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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