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平台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2016-12-14余筱兰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余筱兰
关键词:微信平台;著作权;侵权;立法
摘要:微信公众账号和微信个人账号转发的文字、图片、视频和录音等是否构成作品,需要根据“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来判断。微信平台转发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著作权。已发表作品电子化权属于著作权人。电子化权在我国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的排除,值得商榷。微信平台上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3-0370-06
2016年1月11日,腾讯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国内互联网企业第一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对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全维度披露。”白皮书公布了用户利用微信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据,商标侵权案件最多,著作权其次,专利侵权最少。本文仅对利用微信平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进行研究。
2015年微信成为中国大陆用户使用率最高的自媒体平台。用户利用微信平台转发文章极为频繁。用户利用微信转发文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众号转发,一是个人账号转发。转发他人文章,引发投诉的情形,据“白皮书”记载,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众微信号转载他人作品,但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二是转载内容注明了作者及出处,但未经授权;三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随意修改原作品内容。公众账号侵犯著作权61%投诉表现在对文字类作品的抄袭上,而图片类和视频类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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