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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数字版权交易收费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6-12-13田园园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0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使用费法定

郝 婷 田园园

关于我国数字版权交易收费制度的几点思考

郝 婷田园园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应用使得图书、唱片等有体物包含的著作物被转化为“0”和“1”的二进制代码,传播渠道、内容终端和作品利用方式的多样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著作物的关联交易,使得版权交易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媒介融合背景下,如何通过收费制度实现“非交互式传播”是数字版权交易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有效的收费机制是著作权人财产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版权交易收费主要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虽然能够解决版权收费的部分积存问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我国数字版权交易收费制度当前面临的困境主要有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定限制、版权使用费救济措施乏力、尚未形成收费议价机制以及版权使用费收转机制待完善等。

版权交易;收费机制;法定许可;救济;著作权集体管理

田园园,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媒介融合背景下,如何通过收费制度实现“非交互式传播”是数字版权交易中需要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版权交易收费主要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解决部分积存问题,但在解决法律界限模糊的实际问题时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重点考察了我国数字版权交易收费制度当前面临的几点困境。

一、困境之一:数字版权交易的法定限制

法定许可作为当代著作权法的普遍适用制度,其出发点在于创造便捷的传播环境,促进作品的公共传播,进而维护作品传播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1]通过法律调整以构建合法使用机制,促进了公众社会秩序,但实践中的法定限制却可能因为界定模糊而进一步激化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使用者双方的利益矛盾。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5种不同形式的法定许可,分别是:(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具体内容见表1。

表1: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有关“法定许可”的内容

从上述规定看出,《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制度基本尊重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原创性,使得优秀作品在得以广泛传播的同时,其创作人也有了权益的保障,这与不经许可即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截然不同。但条文中“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一规定的法律实施力较弱,网站上转载、刊登的小说往往极少向著作权人进行付酬,作者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网站、广播、电台也经常忽略对播出的已出版录音录像制品的付酬。另外,《著作权法》中的有关法定许可的条款一定程度上也不适应数字环境下版权的交易流通,如关于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并未涉及电子课件的授权许可与费用结转等问题,也使得现在以MOOC为主要教学手段的课件内容使用与收费问题难以在法律层面得到有效解决。总之,使用人可以在法定许可范围内有效获取版权利益而不必告知权利人。法律虽然要求著作权使用人对使用的版权内容进行支付,但并没有相关强制措施予以辅助,这笔版权内容使用费的收取就完全归于道德的约束,实施效力有限。

二、困境之二:版权使用费救济措施乏力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等,同时没收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版权使用费救济措施乏力,版权使用费逾期不缴的行为主体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必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相关部门不对肆意使用版权的相关主体没收其非法所得,也未处以任何罚款。

在此规定下,著作权人会失去维护自身利益的主动性,加之民事诉讼成本过高,这就会导致著作权人选择放弃对非法使用者的民事追究,进而变相导致著作权被肆意侵犯与滥用的现状。在美国,版权法的修订愈演愈烈,美国版权法第708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类版权登记的收费标准,适时修订,引导版权登记,配套相关法条。并且相关部门认为数字化时代以保护复制、发行权为中心构建的美国传统版权法无法规制侵犯作品表演权的犯罪行为,为此美国版权局出台的《商业流式传播重罪法案》《反在线盗版法案》在后续更新中都将重点放在了对侵犯版权行为刑事责任条款的修订上。[2]

三、困境之三:收费议价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版权交易收费主要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没有形成基于司法自治与契约精神的收费议价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类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的组织,能够对著作权和邻接权进行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方式——以提高作品的利用收益和降低作品的使用成本为目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有声望、受重视的社会团体,在协调版权相关方的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目前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它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的活动。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3]权利人与使用者在遵循自愿许可下,制定版权交易的收费标准、付费期限与付费方式,我国收费议价机制的现存问题主要在于当权利人将版权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时,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往往是其单方面选定适用的法定收费标准,这就导致使用者的议价自由被剥夺,且行业协会作为小、微主体的发声机构也并未与集体管理组织达到平等谈判的地位,容易导致价格垄断。

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授权上属于专有许可关系。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在授权期限未到时著作权人亦无对作品的使用权。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管理应当更为灵活,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实践,立法时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非专有许可关系,以规避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集体管理组织要尽可能地提供多种许可模式供使用者选择,确保著作权人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依然保有部分管理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确立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双方的协商期限;实现用多维度的因素进行考量;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如明确双方参与的强制性,在后续上报国家版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时必须提交双方的书面意见等)。[4]

四、困境之四:版权使用费收转机制待完善

首先是完善多元化收费标准。在我国,由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往往是其单方面选定适用的法定收费标准。若要进一步实现收费标准的合理制定,可以引入相关产业代表一同参与制定标准;按照对作品的依赖程度高低或其他标准对收费方式进行区别设计;全面考核行业规模、盈利状况,综合发放许可程序周期(成本)、市场环境各要素进行区别收费……著作权代理机构通常采用网络公开信息发布或会员直接绑定账户进行圈存的方式实现对作品使用费的分配,这就要求设立监督机制以确保信息透明化。

其次是完善报酬收转机制。以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文明等为标准,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应当切实履行及时汇报、向权利人转交使用费等相关义务,编制报酬收转记录。[5]如2014年8月通过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报刊出版者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六条规定: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并且明确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若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最后是完善作品登记制度。激励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信息登记,以完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对称(国家版权局已于2011年10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的统一管理发挥作用);建立数据库查询系统,对数据进行集约化,为版权人与使用者的联系提供后台保障;通过密钥等技术设置开发著作权的“在线授权”模式,实现“版权云”服务;利用数字技术对使用费收转过程进行“监管”,最大限度实现精确化。

五、结语

在法定许可情形下版权内容使用费的收取缺乏强制性与约束力;在自愿许可情形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为主的收费机制又存在相应问题,为此应当增强法律许可的可操作性及版权使用费的救济措施;平衡版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形成基于司法自治与契约精神的收费议价机制;完善版权使用费的收转机制,完善多元化收费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报酬收转机制以及版权人的作品登记制度,推动“互联网+时代”数字版权交易收费机制的良好运转,保障数字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本文由陕西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301030736)(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陕西师范大学“211工程”院级重点课题资助]

[1]陈亮.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J].经营管理者,2016(6).

[2]柯林霞.完善我国版权登记收费标准体系初探——美国版权登记费用立法的启示[J].出版发行研究,2014(4).

[3]郑鲁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收费机制研究[J].中国国情国力,2012(7).

[4]刘洁.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制度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4(2).

[5]卢海君.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J].政治与法律,2007(2).

郝婷,博士,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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