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张力”
2016-12-10王国龙
求是学刊 2016年5期
摘 要:解决纠纷是法院所承担的基本司法职能,“严格司法”和“对权利有效救济”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两条基本实践路径。在转型时期,两者各自面对的相关困境和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内在张力,恰恰构成了当下中国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困境”和“内在张力”。无论是主张法院应该“严格司法”,还是主张法院应该“对权利有效救济”,就努力克服当前“判决易变性”和“司法非终局性”这一制约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关键性要素而言,无疑是法院需要努力的变革方向。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严格司法;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王国龙,男,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陕西师范大学哲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基层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从事法律方法论和基层司法研究。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八批特别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5T8100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统一适用与自由裁量的规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XFX003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5-0094-08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下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当中,针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一个“胜-负”二分的司法判决。而在判决既判力发生之后,纠纷就意味着从此终结,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确认和有效救济,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也就得到了相应的恢复。然而,在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当中,诸多的涉法涉诉信访个案表明,法院所遭遇到的往往是另一幅现实的司法图景:在所有的司法程序均已经终结,判决的既判力已经发生之后,当事人一方甚至是双方都在继续展开涉法涉诉的上访,激烈的则甚至发展成为对法院的闹访和对法官的赤裸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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