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视角下的抗辩与否认界别
2016-12-08袁琳
现代法学 2016年6期
袁琳
摘 要:
抗辩与否认的根本差异在于对请求原因事实的攻击路径:抗辩排斥请求原因事实发生的法律效果,承认请求原因事实的客观存在;否认直接排斥请求原因事实本身。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以上本质差异填补了“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承担”的论证缺口。进而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的“被告辩称”的性质是积极否认,被告不对该事实主张负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结合规范意旨以及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具有相当难度的客观现实,应遵从被告举证在先、原告举证在后的顺位,施以被告事案解明义务,以促进确定争点、发现事实、克服真伪不明。
关键词:抗辩;否认;证明责任;要件事实;事案解明义务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17
一、问题的提出
自然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所进行的一方向另一方出借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另一方到期归还相应货币的活动。自然人借款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导致实践中发生的自然人借款纠纷即使欠缺书面借据,也不能草率认为借贷关系不成立,这给事实认定带来相当的难度。譬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据,原告除却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外提交不出其他证据,被告却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其他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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