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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迁移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6-12-08张璜

现代法学 2016年6期

张璜

摘 要: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为追求特定的目的,跨国公司常常通过子公司和分公司等方式实现不同法域间的跨境迁移。跨国公司跨境迁移不仅可能导致公司自身国籍和属人法的改变,还可能对一国经济和法律秩序构成挑战。因此,我国应当对现行冲突法规则所采用的标准加以明确,同时也应当对可能适用跨国公司跨境迁移的实体性规则加以改进,从而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维护我国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

关键词:跨境迁移;成立地学说;住所地学说;子公司;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

DF97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15

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公司跨境商事交易越来越成为一种常态。一方面,跨国公司可借由资本、服务、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并为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将总部迁移至合适的国度。另一方面,即使不经总部迁移,跨国公司也可通过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方式,将其主要业务集中于某一个市场范围内。跨国公司的跨境迁移,既包括其总部、注册地的整体性搬迁,又包括其通过子公司、分公司等实现管理或经营活动之地的改变。跨国公司在全球化时代下的跨境迁移必然会使其国籍乃至法人属人法的认定复杂化,而其母国及东道国对公司国籍认定及属人法适用的不同标准也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税收等活动受到影响。

由于公司国籍是公司属人法重要的判定依据[1],学界对公司国籍的研究较多,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讨论公司应采用成立地还是真实住所地为国籍标准,而对于公司属人法等冲突法规则的讨论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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