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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4条财物处理措施的反思与完善

2016-12-08张磊

现代法学 2016年6期

摘 要:

《刑法》第64条的现有规定造成了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含义的模糊和逻辑关系的混乱,也无法同刑诉法的相关措施进行协调。只有在明确追缴和责令退赔是程序性处理措施,返还和没收是实体性处理措施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各项措施的适用对象,并将第64条之规定分为两款,才能理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制度,为依法顺利追赃奠定基础。

关键词: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11

一、前言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理对象问题。前者包括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等;后者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上述处理措施和处理对象的内涵以及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第64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从该条现有规定来看,并没有界定各术语之间的内涵和理顺彼此的逻辑关系,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并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特别是近年来,基于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我国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境外追逃追赃风暴,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但是《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措施(以下简称“刑事措施”)存在的上述问题,并不利于境外追赃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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