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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研究

2016-12-08姜敏

现代法学 2016年6期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把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车竞驶行为犯罪化,突破刑法规制交通违法行为只惩罚造成实害行为的窠臼,且《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把诸多没有造成实害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对于把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从而进一步严密交通安全刑事法网的预防性立法措施,中国刑法学界并没有达成共识。同时,学界从风险社会理论角度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入罪的理论解析,亦存在很大盲区,导致理论争讼绕开了实质问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导致实害结果可能的危险驾驶行为,不是单纯的交通风险行为,而是属于英美刑法中的由危害原则派生的间接危害行为。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客观危害和主观可责罚性,是其可被犯罪化的根据。把属于间接危害行为的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不能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其犯罪化亦必然应受到限制。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原则;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

中图分类号:

DF626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6.12

一、引言: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的分析语境预设

交通运输迅速发展导致我国汽车数量剧增。有学者做过统计,我国的“驾驶人数位居世界第一,汽车数量仅次于美国,居第二位。”[1]但交通运输的发展亦诱发高频交通事故,对生命、财产等利益造成了无法衡量的损害,亦引起了人们对交通风险的无限恐惧。而“在死亡交通事故中,90%以上是因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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