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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二次拖带”行为如何定性

2016-12-07杨爽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1期

杨爽

[案情]孙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某日晚8时许,二人相约去KTV唱歌,赵某提议由其试驾孙某新买的丰田牌轿车,孙某将车交由赵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赵某驾车沿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立交桥北侧时与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倒地后被卷入车辆底部,赵某意识到发生事故后并未停车而是加速逃离现场,孙某被突发情况惊呆,赵某驾车继续行驶约1.5公里至该立交桥南侧时车辆熄火,赵某与孙某一同下车观察,发现车下露出一条人腿,赵某让孙某自行处理,后徒步逃走。孙某因恐惧未继续确认车下被害人情况,又害怕自己的车撞了人要承担责任,于是上车再次启动车辆继续向前行驶约80余米驶出快速路,在快速路出口处被害人李某从肇事车辆底部滑落至地面,孙某逃回家中并将肇事车辆藏匿。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死亡与丰田牌轿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死亡时间及最终致死的伤害行为无法确定;赵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本案孙某在赵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再次拖带被害人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侮辱尸体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速解]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孙某的行为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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