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网银U盾转账取财行为如何定性
2016-12-07吕治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1期
关键词:银行
吕治平
[案情]嫌疑人叶某与被害人王某系朋友。2016年3月某日,叶某在王某的租赁房内,趁王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桌面的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U盾秘密窃取。随后,叶某通过电话从王某女朋友处骗得王某身份证号码,并利用其事先知悉的王某U盾网银相关密码,通过U盾从王某建行账户转出4500元人民币至自己账户,并用于网游账户充值。同年5月,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建行证实:建行U盾是中国建设银行向签约客户颁发的用于建行网上银行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的工具,是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办理建行网上银行转账、付款业务时,需登录建行网上银行账户.具体操作方式为:输入客户身份证号码或银行卡号,然后输入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再将U盾插入USB接口,最后输入U盾密码,即可实现网上银行转账、付款。
对于本案中叶某窃取银行U盾后,转账取财行为应如何定性,检察机关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叶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系信用卡诈骗。关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5条中明确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本案中的U盾工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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