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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应如何认定*

2016-12-07刘光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1期
关键词:信息

刘光明

[案情]A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B公司总经理王某在2016年3月9日某内幕信息(敏感期开始不迟于2016年3月5日,终点为3月10日)披露之前与李某投入1500万元,使用李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账户购买A公司股票617400股,买入金额1498万元。2016年6月至7月初,王某在某内幕信息(敏感期不迟于2016年6月份,终点为2016年7月7日)披露之前通过集资方式筹集资金2.95亿,使用C公司账户买入A公司股票38.16万股,共计金额3.03亿元,后至9月份李某陆续卖出获利,两次内幕信息公开复牌后A公司股票并未出现涨停板。经调查,2016年3月至9月C公司证券账户交易A公司股票累计获利1.13亿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入股票,但股票复牌后继续持股未卖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账户实际交易获利数额全部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复牌当日账面获利数额认定违法所得。

[速解]本文认为,内幕交易犯罪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内幕消息公开复牌后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实践中对于内幕消息,按照性质可以分为利好型和利空型两种,按照知悉情况可以分为获知相关目标价位和未获知相关目标价位两种。鉴于我国证券交易为防止剧烈波动,设置有涨跌停制度。我们以利好型内幕信息为例,对违法所得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

第一,知悉内幕信息相关目标价位情况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入该证券期货,如果行为人在低于目标价位卖出证券期货,则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违法所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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