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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的法治化

2016-12-06朱强和

关键词:主体

朱强和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行政调解制度的法治化

朱强和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相关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是一种调整性行政指导的行政事实行为。就民事争议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的性质和地位,就行政争议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是属于行政合同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协议;法治化

行政调解制度在社会实践和法律文本上都是存在的,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行政调解制度法治化程度不高。鉴于行政调解相较于诉讼、人民调解、诉讼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独特优势,有必要在理论上梳理行政调解制度,以期为提高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法治化程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在分析实证法学家看来,一门学科的发达程度取决于这门学科中概念精细程度。研究行政调解制度的法治化首先要明确行政调解的定义。

(一)行政调解的定义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调解的理解各不相同,各家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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