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性化
——对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考察
2016-12-06吴国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吴国邦,杨 博
(1.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 150001;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法律的理性化
——对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考察
吴国邦1,杨 博2
(1.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 150001;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马克斯·韦伯广袤社会学理论原野的各个领域几乎都可觅得法律研究的踪迹,《法律社会学》作为其巨著《经济与社会》的重要章节,因由“法”之探讨贯穿现代性阐发始终;故,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实则便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具体表现在法律形式性质的理性化、法律实质品格的理性化与法律人的职业化三方面。而要理解韦伯笔下法律理性化的过程,则还需通透其基于“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意识与方法论架构。
法律理性化;法律现代性;法律社会学
一、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
法本体论问题的明晰始终是法社会学者切入研究、立题定局所无法避免的步骤。一般来说,法律社会学范畴的法是一种动态的、具有社会功能的规范体系,其始终与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处于交互型构状态;故此,“法律社会学的广义目的是探究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 法律变迁的模式以及法律在实现社会需要和愿望方面的贡献”[1],它不同于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概念。在将多学科知识引入法学研究前,分析法学所彰显的精准逻辑与形式理性集中体现于法学家所推崇的法律规则中,那是一种一成不变、具有经典意味的规范体系,并不具备同外界交流的互动渠道,法学研究也只是围绕此规则做“文字游戏”而显现突兀的“人学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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