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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

2016-12-01张智潇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摘 要 从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多元化的需要考虑,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9条对于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的权利来源与归属的认定标准和模式存在一定疑问,对于权利主体的界定有值得探讨之处,对作为该制度核心问题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存在一些疏漏。二次获酬权作为一种制片人和作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权,应当明确其报酬请求权的权利性质,确立原始著作权属于作者并通过法定转让给制片人的权利归属模式,完善利益分配力求精细化的设计和在约定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的救济途径,以达到平衡各个主体之间利益的效果。著作权法国家的现有立法经验基础,能为构建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视听作品二次获酬权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视听作品 二次获酬权 《著作权法》

作者简介:张智潇,中山大学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7

对于时下影视行业来说,“版权开发”无疑是炙手可热的词汇。《花千骨》、《仙剑》、《爸爸去哪儿》等视听作品的成功运营昭示着版权开发时代的到来。版权开发文化产业“IP热”的核心在于优质版权的争夺,在全版权运营的今天,强烈呼吁著作权法的介入和规制。关于著作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应当在平衡制片人和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更多地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弘扬优秀文化的传播的角度考量。

一、视听作品各关联主体间法律关系模型的提出

《送审稿》第19条 的目的在于提供了一个视听作品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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