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野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问题探析
2016-12-01陈雪欢侯飞孙夏何劲锋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互联网
陈雪欢 侯飞 孙夏 何劲锋
摘 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推动了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市场规模的扩大,同时促进了国内知识产权市场的多元化与复杂化。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也正在酝酿。广播影视作为互联网经济产业与文化产业的结合形式之一,在国家鼓励的市场化改革创新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逐渐成为现今最具影响力和传播力的大众文化产业。在数字影视版权资源快速聚集整合、影视版权交易越来越频繁的当下,如何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影视作品 互联网+ 版权保护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6学术新苗征稿课题。
作者简介:陈雪欢、侯飞、孙夏、何劲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8
一、互联网视野下我国影视作品概念、特征及保护意义
(一)影视作品概念
影视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解释,应当是指“电影作品”以及类似电影摄制方法的作品。按此概念理解,传统的影视作品是不包括用非专业摄制工具(如:手机、电脑)但具有摄制功能工具拍摄制作的作品,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这样的定义显得过于狭隘,无法与当今影视作品的多元内涵及其制作、传播技术的发展相匹配。据此,我们应当对其作扩大解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伯尔尼公约》 保护客体中的“影视作品”进行界定时曾指出,影视作品的范围包括:“一切电影及以拍摄电影的方式表现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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