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路径探索
2016-11-26蒋北辰
长江丛刊 2016年28期
蒋北辰
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路径探索
蒋北辰
2011年,我国国务院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立法修订,并在2014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确立新环境保护法。本文将就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阐述,并围绕该原则探索未来立法发展的正确路径。
环境保护法 基本原则 立法 发展路径 优先 预防 综合治理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第5条就明文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从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来看,这也是首次对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直接规定,具有不同凡响的历史进步意义。
一、新《环境保护法》立法基本原则确立的现实意义
(一)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
对我国而言,在《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方面始终存在争议,其争议点就在于许多学者希望将它定位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案,并基于此来实现发展目标。
在我国学者看来,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围绕环境法规来创制施行某些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根本性准则。这种准则既是对环境法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环境法的立法本质,它从一定程度上具体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的技术原理。总体来说,环境法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它具有普适性,是整个社会环境保护的最基本指导性原则。
(二)基于最优理论模型角度的环境法基本立法原则
如果从最优理论模型角度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应该从环境基本法、综合法、政策法等多个层面来审视环境基本法原则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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