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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2016-11-26蔡先红

长江丛刊 2016年19期
关键词:经营者主体法律

蔡先红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蔡先红

我国于1993年正式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在《巴黎公约》《TRIPS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本文主要基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了市场竞争关系的界定,主张由狭义的市场竞争关系向广义的市场竞争关系所转变,并探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提出了对于一般条款的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 思考 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为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是为了制止行为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以及窃取他人商业机密而设立的法律。现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市场形势变动的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正面临着时代赋予的巨大挑战。笔者主要针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市场竞争关系的界定

竞争的体现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它表现为企业或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获得市场优势和经济利益而采取的行为活动。良性而积极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反之,恶性而消极的市场竞争则会降低社会生产效率、造成资源浪费,甚至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抵制不正当的市场竞争,促进良性竞争。而对于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的界定,又取决于市场竞争关系的界定。

(一)狭义的市场竞争关系

站在狭义角度上来看待市场竞争关系,其指的是同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而大多数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都可以用狭义的市场竞争关系来进行解释,例如我国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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