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2016-11-22李文倩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5期
袁 丽,李文倩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袁 丽,李文倩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对于和解的案件范围等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如何进行和解,并未做进一步的规定。如何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和解中贯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体现和解立法的初衷,如何解决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和解”,如何处理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关系等,是在最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和解中必须考虑和关注的问题。
未成年人;基本模式;恢复理念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277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害人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当然可以进行和解。如何在和解过程中贯彻承办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如何解决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和解”,如何解决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关系等,是在最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和解中必须考虑和关注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