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约金酌减考量因素的优化
2016-02-27柳婷婷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5期
柳婷婷
我国违约金酌减考量因素的优化
柳婷婷
对于违约金酌减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侧重于实际损失、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等,各地出台相关规定对考量因素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在考量因素的构建中,需明确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其他考量因素。在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考量因素之外,还将社会经济状况、主客观情况等因素纳入。而将动态系统理论引入违约金酌减制度,分析“要素”与“作用力”之间的关系,区分不同合同类型考量因素的侧重不同,是违约金酌减考量因素领域另一切入点。
违约金;违约金酌减;动态系统理论;考量因素
违约金调整是现代合同法上体现合同正义的重要制度,*古典合同法概括了契约自由平等的原则,支持私权利和私有财产,保障合同自由,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的概念,但是违约金酌减所涵盖的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的价值基础在古典合同法中是有体现的。1794年德国的《普鲁士国家普通邦法》规定了法官将赔偿数额降至实际损害的2倍的情形,这是违约金酌减制度初步的雏形。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世界违约金酌减制度的开端。包括违约金增加和酌减两个方面。违约金增加制度,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较少,而对于违约金酌减,学说与实践均有着不小的差异性理解,仍值得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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