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累犯基本问题新论
2016-11-22鲍新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鲍新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连累犯基本问题新论
鲍新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连累犯是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性质而事后故意提供帮助的人。连累犯中的“明知”是清楚、明白地知悉事前犯罪人的行为或性质,而总则中的“明知”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无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的罪行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犯罪行为均有成立立功的空间。当连累犯自首的同时又符合立功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
连累犯;明知;立功;竞合
一、问题之提出
社会上对窝藏、包庇他人犯罪行为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人认为这是助纣为虐之举,但20世纪90年代发生在上海滩家喻户晓的“于双戈抢劫案”却流传出这么一句话:找朋友要找徐根宝(于双戈好友,事后为其隐匿枪支、提供钱款逃跑,被判处窝藏罪),娶老婆要娶蒋佩玲(于双戈女朋友,事后与其一同逃逸,被判处包庇罪)。中外历史上有关“这些人”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出入,我国古代尤其是商鞅时期,对这类见知不举者,与同罪,这也就是众所周知的连坐制度,用刑法学术语来说便是作为共同犯罪人一并处罚;《秦律》中对先前犯罪行为不知情而提供帮助的“这类人”剔除出共同犯罪人,及至《唐律》明文规定了赃物犯、窝赃犯和知情不举者。故以上我们所称的“这类人”在刑法学中有专门的术语,即连累犯,顾名思义由于连带和牵累而故意犯罪。现如今各国刑法典和刑法学理论均认为连累犯是单独犯罪,且一般由刑法分则条款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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