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法治化路径
2016-11-22杜瑞泽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杜瑞泽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村民自治的法治化路径
杜瑞泽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我国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面临着多重困境,法治的缺失导致了农村治理秩序的混乱,亦使村民的自治难以真正实现。要让村民自治走上法治化的道路,首先村民自治中的各方主体之间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并据此处理好各方关系;其次,村民自治权受到侵害时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而现存的救济制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构建以司法救济为核心的救济体系,通过司法途径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解决各方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纠纷,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必要途径。
村民自治;法治化;司法救济
村民自治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着多重意义。村民自治是我国数亿村民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基本途径,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而在国家的基层社会单位,即村集体中实施自治,实现村民的民主参与,可以说是我国在民主宪政方面的一种进步,也是我国民主宪政改革的基石。而且,实施村民自治也是对于村民的一种民主和法治教育,它不仅能提高村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还能够让村民在参与过程中增强民主和法治意识,使广大村民体验到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这将深刻地改变我国的民情。而民情,在一国的民主建设中至关重要。托克维尔甚至认为,对于民主共和制度的维系,民情的作用大于法制,是各种影响民主制度的因素中最为重要的一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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