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域下政府生态责任完善的法制保障
2016-11-19刘萍
理论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刘萍
摘要:政府生态责任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作为目标之落实,需要科学的制度创新和法制保障。从现实实践看,政府生态责任制度创新方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和保障生态公正。政府生态责任完善的法律保障应着力于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综合决策责任,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障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建立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和多元生态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政府生态责任;可持续发展;法制保障;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1-0109-04
生态责任是当今时代各国政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而承担的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政府职责,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人类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恶化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环境代价付出过大,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之所以发生, 其根本性、基础性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这种缺陷鲜明地表现在我国环境法律在制度设计上缺乏防止“ 政府失灵”的制度安排。强化政府生态责任的制度要求,构建防止资源环境领域里的“ 政府失灵”的法律制度,保障公共环境利益实现的制度条件,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一、制度视域下的政府生态责任检视
政府生态责任涵盖了生态管理责任、生态服务责任和生态恢复责任等主要责任:生态管理责任集中于对自然资源的分配责任、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和生态问题的治理责任三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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