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及联系(下篇)
2016-11-11杨明蒲自元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1期
关键词:知名度
杨明 蒲自元
“五粮春”与“滨河九粮春”是否近似?这个问题似乎不难回答,但对案件当事人五粮液公司和滨河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却很难找到答案——商标局在申请注册阶段和异议案件中认为不近似,商评委在异议复审案件中认为不近似;在异议复审案件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中,法院认为近似;在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案件中,法院却认为不近似。由此可见,关于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判断,在不同的阶段和案件中,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同结果的原因,则是本文关注和讨论的核心问题——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的区别和联系。在上篇中,笔者曾谈到商标近似的判断是商标实务中最常见也是最具争议的话题,而“五粮春”与“滨河九粮春”商标在不同阶段及案件中的近似判断结果则更让人觉得扑朔迷离。当然,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梳理和探究这些不同判断结论背后的原因,厘清商标标志近似与商标近似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进一步为商标实务工作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案例1:“滨河九粮春”商标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案
“滨河九粮春”商标的申请人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河公司)。在“五粮春”商标由五粮液公司在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滨河九粮春”商标在申请注册阶段直接得以初审公告,可见商标局在申请注册阶段的审查中认为二者不近似。就两商标标志本身的文字构成、读音、整体含义、外形而言,不近似的判断结论完全符合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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