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确权中解决“权利冲突”的路径分析
2016-11-11穆颖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1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
穆颖
在知识产权授权过程中,权利冲突的情况较为常见。虽然其他民事权利之间也会出现冲突现象,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无形性以及保护客体与载体分离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尤为突出。
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避免“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商标权和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申请,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后才能授予的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了避免权利冲突的授权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可能包括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益)等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先权利(益)还包括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可以在商标授权前的异议期内,依据权利冲突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申请,或在商标授权后请求宣告商标无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权利冲突为由提出商标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主体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在先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在先著作权及商标权等。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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